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4知民初38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中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4。
法定代表人:王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萍,江西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修水县湖秋商行,住,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秋湖家园**铺一社会信用代码×××R06。
被告:商保华,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系修水县湖秋商行经营者。
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修水县湖秋商行、商保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