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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惠公司与义乌市蓝汋服装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782民初8630号
案件名称利惠公司与义乌市蓝汋服装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惠公司;义乌市蓝汋服装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2民初8630号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市巴特利大街**。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佳,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蓝汋服装商行,住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五爱新村****div> 经营者:胡建福,男,199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诉被告义乌市蓝汋服装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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