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2民初274号原告:元玉康,男,197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红天,北京东灵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梅杰,北京东灵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核归堂企业直销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爱联社区太平路47-1号1003。
法定代表人:王银梅。
原告元玉康与被告核归堂企业直销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
原告元玉康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元玉康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元玉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