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0782民初3660号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亭枫公路6441号3幢底楼。
法定代表人:华楠。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相慧,山东月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肖,山东月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克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江东南路178号302室(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辛树龙。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璐,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英英,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克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
因双方已经和解,原告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