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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克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浙0782民初3660号
案件名称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克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克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0782民初3660号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亭枫公路6441号3幢底楼。

法定代表人:华楠。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相慧,山东月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肖,山东月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克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江东南路178号302室(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辛树龙。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璐,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英英,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克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

因双方已经和解,原告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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