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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雪佳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6民初14237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雪佳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雪佳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14237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美佳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

委托代理人李彩莲,广东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增群,广东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雪佳便利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石街新村六巷。

经营者韩雪儒。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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