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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霍山县明之月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15民初119号
案件名称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霍山县明之月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霍山县明之月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5民初119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65。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衍辉,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霍山县明之月眼镜店,住所地,住所地霍山县衡山镇嘉利星城****门面会信用代码:×××X3J。

经营者:赵天宇。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霍山县明之月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 武审 判 员 王 丽人民陪审员 朱 平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宋贵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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