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4知民初112号 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德三道以北与后海滨路以东交汇处航天科技广场****602C。
法定代表人:聂云宸,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丽,北京市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丛台区鼎库虾滑火锅中华大街店,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中华北大街**, 法定代表人:韩宝芳,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红娇、韩超,该公司员工。
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邯郸市丛台区鼎库虾滑火锅中华大街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0元,减半收取计1,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