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5刑更2038号罪犯付清泉,男,197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
现在重庆市九龙监狱服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30日作出(2016)渝0105刑初10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付清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
被告人付清泉不服,提出上诉。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2016)渝01刑终1011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付清泉撤回上诉。
刑期自2016年9月29日起至2019年11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2日交付刑罚执行机关执行。
刑罚执行机关重庆市九龙监狱于2019年5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重庆市九龙监狱提出,罪犯付清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表扬三次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前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
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重庆市九龙监狱所报罪犯付清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
对刑罚执行机关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付清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机关报请减刑的起始时间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减刑。
罪犯付清泉未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付清泉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19年8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