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917号 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济南经济开发区沃德大道**(新纪元大道北,高怀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曾庆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小鹏,山东元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汉阳区晨鑫汽车配件商行,经营地址:武汉市汉阳区永丰街特**黄金口汽配城A1—23、24、25号。
经营者:汤晨。
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汉阳区晨鑫汽车配件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
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