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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嘉福塑胶电器有限公司与苍南县舜胜工艺礼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2民初357号
案件名称宁波嘉福塑胶电器有限公司与苍南县舜胜工艺礼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嘉福塑胶电器有限公司;苍南县舜胜工艺礼品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民初357号 原告:宁波嘉福塑胶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科技园区(郁家村、墙弄村、上何村)。

法定代表人:任奇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静,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苍南县舜胜工艺礼品厂,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龙港镇郭岩村****。

经营者:陈舜胜。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嘉福塑胶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苍南县舜胜工艺礼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宁波嘉福塑胶电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06月2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嘉福塑胶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宁波嘉福塑胶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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