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知民初2号原告:烙克塞克公司(RoxtecAB),住所地瑞典王国卡尔斯克鲁纳。
法定代表人:米盖尔·海默森(MikaelHelmerson),该公司首席执行官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旭,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际红,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怡博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东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世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
原告烙克塞克公司与被告上海怡博船务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烙克塞克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烙克塞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烙克塞克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军华审 判 员 陶 冶审 判 员 朱佳平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法官助理 刘 伟书 记 员 刘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