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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迈可达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淄博迈可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64号
案件名称淄博迈可达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淄博迈可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淄博迈可达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淄博迈可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刘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迈可达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周隆路**(方达电子商务园****)。

法定代表人:闫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树勋,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迈可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住所地:。

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周隆路**(方达电子商务园****)v> 法定代表人:何树勋,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有琴,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丹丹,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成,江苏苏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好,江苏苏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淄博迈可达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淄博迈可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建、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3日作出的(2019)苏01民初3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淄博迈可达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淄博迈可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淄博迈可达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淄博迈可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淄博迈可达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淄博迈可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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