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晓宁,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丹丹,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清编解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AdvancedCodecTechnologies,LL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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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德克萨斯州77019休斯顿谢波德路**2323S.Shepherd,Houston,Texas77019USA)。
授权代表:大卫•史威尔(DavidSewell),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兵,北京思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原审被告:南京白下苏宁易购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商茂世纪大厦iv> 法定代表人:吴丁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OPPO公司)与被上诉人高清编解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高清公司)、原审被告南京白下苏宁易购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宁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民初33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OPPO公司上诉称:(一)本案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高清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主要针对OPPO公司,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是案件审理的重点,由OPPO公司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
具体而言,高清公司在诉状中声称OPPO公司至少销售80余款侵权产品,但其所附证据材料仅显示购买了一部手机,仅此一款产品并不能有效帮助法院查明事实;
而且本案可能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纠纷,OPPO公司与高清公司的专利许可协商相关事宜均发生在OPPO公司所在地,由OPPO公司所在地具有专利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更为适宜,还有利于确定各方权利义务关系,方便案件审理。
(二)高清公司将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地作为管辖连接点导致管辖极为不确定,违背管辖的“收敛稳定”原则。
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高清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苏宁公司未提交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根据上述规定,因侵害发明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行为实施地或实施该销售行为的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具有管辖权,原告可择其一提起诉讼。
本案中,高清公司提供的证据初步显示,其在位于江苏省南京市新街口淮海路的苏宁易购商城购得被诉侵权产品OPPO手机一部,取得苏宁公司开具的销售发票。
因与销售行为相关的被诉侵权行为地、原审被告之一苏宁公司的住所地均在江苏省南京市,故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在前述法院已立案受理的情况下,OPPO公司关于将本案移送其他有管辖权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OPPO公司上诉称,高清公司仅提供一部手机产品的购买证据,未举证证明其它型号手机产品构成侵权,以及可能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纠纷,存在专利许可协商相关事宜,将本案移送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更为适宜。
对此,本院认为,本案现有证据所涉争议是OPPO公司制造、苏宁公司销售的手机产品采用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高清公司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至于其他型号手机产品是否构成侵权,有无可能进行专利许可协商,均属实体审理的范畴,不属于管辖异议案件的审理范围。
故,OPPO公司所提此项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焦 彦 审判员 佘朝阳 审判员 魏 磊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院印) 法官助理游美玲 书记员管众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82号 案 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焦彦 审判员:佘朝阳、魏磊 法官助理:游美玲 书记员:管众 裁判日期 2019年6月28日 涉案专利 “对过采样合成宽带信号进行高频分量恢复的方法与设备”发明专利(ZL99813640.9) 关 键 词 侵害发明专利权;
管辖异议;
被告住所地;
销售行为实施地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清编解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Advanced Codec Technologies, LLC);
原审被告:南京白下苏宁易购商贸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被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法律问题 以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权问题 裁判观点 因侵害发明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行为实施地或实施该销售行为的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具有管辖权,原告可择其一提起诉讼。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