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11执37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东侧**楼**。
法定代表人朱明。
被执行人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静兰餐馆,住所,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三山集镇div>主要负责人孔静。
被执行人孔静,男,汉族,1981年12月3日生,住镇江市。
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静兰餐馆、孔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8)苏11民初4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受理。
因被执行人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静兰餐馆、孔静住所地均位于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执行,提高执行效率,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8)苏11民初433号民事判决书由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