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782号原告:黄伟生,男,199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敏华,温州共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陈容贞,195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欣颖,广东王苗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桂威,广东王苗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升,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伟生与被告陈容贞、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
2021年4月1日,原告黄伟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黄伟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伟生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5元,由原告黄伟生负担。
审 判 长 杨 韡审 判 员 范静波人民陪审员 黄田花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杨 洁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