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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伟生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容贞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73民初782号
案件名称黄伟生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容贞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伟生;陈容贞;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782号原告:黄伟生,男,199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敏华,温州共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陈容贞,195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欣颖,广东王苗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桂威,广东王苗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升,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伟生与被告陈容贞、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

2021年4月1日,原告黄伟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黄伟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伟生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5元,由原告黄伟生负担。

审 判 长  杨 韡审 判 员  范静波人民陪审员  黄田花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杨 洁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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