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思立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71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思立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思立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魅之族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保税区腾飞工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东,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思立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盛夏路******** 法定代表人:TAIYICHENG,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云峰,北京市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坚,北京市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魅之族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

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致富路****** 法定代表人:朱丽莉。

上诉人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顶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思立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立微电子公司)、原审被告上海魅之族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魅之族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4月8日作出的(2018)沪73民初10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汇顶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汇顶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其住所地法院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思立微电子公司提交的公证书显示,思立微电子公司从购买的手机中拆解下了被诉侵权芯片产品,可见思立微电子公司已经能够明确地将被诉侵权对象指向汇顶公司。

思立微电子公司将魅之族公司列为被告等行为属于以拉管辖的方式阻碍汇顶公司住所地法院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本案中,思立微电子公司提交了(2018)沪浦证经字第3416号公证书、(2018)沪浦证经字第3417号公证书,其中包括涉案产品照片、发票等证据,以证明思立微电子公司在上海市虹口区购买了魅之族公司销售的手机,并自该手机中拆解下了被诉侵权芯片产品,进而主张魅之族公司实施了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思立微电子公司对魅之族公司的侵权行为已经进行初步举证,被告魅之族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地或者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至于魅之族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成立属于案件实体处理的问题,在管辖权异议阶段不作审查认定。

被告魅之族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实施地位于上海市虹口区,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金,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金山区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汇顶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原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沈红雨 审判员  任晓兰 审判员  崔 宁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高雪 书记员汪妮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71号 案  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沈红雨 审判员:任晓兰、崔宁 法官助理:高雪 书记员:汪妮 裁判日期 2019年6月28日 涉案专利 “指纹传感电路”实用新型专利(ZL20152075XXXX.6) 关 键 词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

被告住所地;

侵权行为地;

管辖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思立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上海魅之族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被告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

法律问题 涉及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的管辖问题 裁判观点 原告已经对被诉侵权行为进行初步举证,被诉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被诉侵权行为能否成立,属于案件实体处理的问题,在管辖权异议阶段不作审查认定。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