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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源动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晶品特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京73民初2023号之一
案件名称长源动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晶品特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长源动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晶品特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初2023号之一原告:长源动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于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延红,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菲,北京京都(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晶品特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楼**。

法定代表人:陈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建春,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巍巍,女,1985年4月2日出生,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原告长源动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长源公司)诉被告北京晶品特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晶品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被告晶品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作出(2017)京73民初2023号民事裁定,驳回被告晶品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被告晶品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4日作出(2019)京民辖终127号民事裁定,驳回晶品公司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2019年6月26日,原告长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长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源动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长源动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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