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7民初110号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刚,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鑫川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法定代表人:冯斌。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四川鑫川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