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民初796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8N。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素娴,广东银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萌,广东银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远翠,女,汉族,1971年10月12日出生,住址:安徽省肥东县,个体工商户,无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22MA2PFD22XA,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响导乡响导街。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任远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以已与被告任远翠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 丽 红审判员 胡 娟审判员 许 琛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玲(代)附:(2019)皖01民初796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