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4执139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
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州雷德蒙市微软路**。
法定代表人理查德H萨奥尔。
委托代理人谷明亮,上海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兰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F。
法定代表人刘永杰。
上列申请执行人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兰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4民初4777号民事判决书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民终113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250000元,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
2019年4月11日,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一致确定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0000元,现该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元,用于缴纳本案执行费。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4民初4777号民事判决书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民终113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4民初4777号民事判决书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民终1131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