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777号 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黄条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向宇,北京市中伦文德(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康松,男,汉族,1987年3月12日生,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系该公司法务经理。
被告:合肥富宝酒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黄美改。
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富宝酒店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 浩 审判员 朱治能 审判员 王韩利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夏丽丽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