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知民终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洋沃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将石社区上石家第三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段德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琴,深圳市智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玲潇,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罗曼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柏地社区旗峰路**。
法定代表人:严佑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强,广东大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洋沃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洋沃公司)因与上诉人广东罗曼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曼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23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洋沃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2016)粤73民初232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判令罗曼公司赔偿洋沃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
2.判令罗曼公司立即销毁生产侵权产品所用的所有模具、设计图;
3.判令罗曼公司赔偿洋沃公司的二审诉讼代理费2万元;
4.由罗曼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酌定的赔偿数额不合理。
罗曼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大量生产、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是被诉产品的源头,侵权情节严重。
洋沃公司已经举证证明罗曼公司的侵权获利远超一审判决确定的10万元,洋沃公司主张判赔100万元,有理有据。
(二)罗曼公司是美发器、理发器等个人护理电子产品的专业生产加工公司,生产规模大,年营业额及年出口额均巨大,因此,可以合理推定其有生产被诉产品的模具及设计图。
二审庭审中,洋沃公司撤回上述第3项上诉请求以及第2项上诉请求中关于销毁设计图的主张。
罗曼公司答辩称,洋沃公司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罗曼公司的侵权获利超过100万,其证据与被诉产品没有对应性和唯一性,真实性亦存疑,且洋沃公司在一审过程中主张法定赔偿,故请求法院驳回洋沃公司的上诉请求。
罗曼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16)粤73民初2328号民事判决;
2.驳回洋沃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3.由洋沃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关于现有技术抗辩的认定错误,未考虑现有技术方案与公知常识或惯常手段的结合。
2.罗曼公司已经重新提交公知常识的证据再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故请求中止本案的审理。
二审庭审中,罗曼公司放弃关于现有技术抗辩的主张。
洋沃公司答辩称,罗曼公司关于现有技术抗辩的主张不能成立,且罗曼公司在一审过程中已经针对本案专利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亦作出了无效宣告决定书,在权利要求5、6的基础上维持本案专利有效,故罗曼公司再次提起无效宣告程序有故意拖延诉讼进程之嫌,恳请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洋沃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罗曼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专利号为ZL20162002××××.5专利权的产品的侵权行为;
2.罗曼公司立即销毁全部库存的侵权产品,并销毁生产侵权产品所用的模具、设计图;
3.罗曼公司赔偿洋沃公司经济损失1000000元;
4.罗曼公司赔偿诉讼代理费等其他合理开支合计20000元;
5.由罗曼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1日,段德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高效蠕动泵”的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16年8月31日获得公告授权,专利号为ZL20162002××××.5,专利权人为洋沃公司。
2017年3月24日,罗曼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宣告本案专利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7年7月18日作出《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决定书》,决定内容为,本案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1-4无效,在权利要求5、6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2016年11月17日,洋沃公司以罗曼公司侵犯其本案专利权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并明确在本案中请求保护的为权利要求5、6。
一审法院认为,罗曼公司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被诉侵权产品具备了本案专利权利要求5、6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本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罗曼公司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五十九条和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七条的规定,判决:一、罗曼公司自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洋沃公司专利号为ZL20162002××××.5、名称为“高效蠕动泵”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二、罗曼公司自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洋沃公司经济损失100000元;
三、罗曼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洋沃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20000元;
四、驳回洋沃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980元,由洋沃公司负担5592元,罗曼公司负担8388元(洋沃公司同意由罗曼公司径付)。
二审期间,洋沃公司、罗曼公司均向本院提交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9年4月12日作出的第3986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
根据该无效决定记载,本案专利权已被宣告全部无效。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
专利权人另行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本条第二款所称行政判决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了第3986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洋沃公司据以起诉的ZL20162002××××.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洋沃公司已经丧失提起本案诉讼的权利基础。
故一审判决应予撤销,洋沃公司的起诉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2328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深圳市洋沃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
深圳市洋沃电子有限公司已经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13980元,由一审法院予以退回;
深圳市洋沃电子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广东罗曼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本院分别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