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知民终1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绵阳市涪城区广蓉超市,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御安街**。
经营者:赖金蓉,女,汉族,1973年7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恒,四川天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江**工业区金利来集团中心。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荣水,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绵阳市涪城区广蓉超市因与被上诉人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7民初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绵阳市涪城区广蓉超市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绵阳市涪城区广蓉超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绵阳市涪城区广蓉超市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绵阳市涪城区广蓉超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