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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特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伊顿山特电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6民初8933号
案件名称山特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伊顿山特电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特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伊顿山特电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8933号原告山特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宝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62307E。

法定代表人ChristopherJohnButler,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亚菲、韦玉科,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伊顿山特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康路**东明大厦73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718473D。

法定代表人唐旭斌。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特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伊顿山特电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被告深圳市伊顿山特电源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不应由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被告住所地及实际经营地均位于深圳市龙华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为侵害商标权案件,被诉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均不在宝安区,被告住所地在深圳市龙华区,龙华区不属于宝安区的管辖范围,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移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被告主张本案应移送至龙华区人民法院处理,但龙华区法院现未获最高院批准可对其辖区内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行使管辖权,故本案应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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