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民终4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金多力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唐山镇唐先四村官山中路**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MA28D3HG60。
法定代表人:王伟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巧华,浙江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婷婷,浙江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希诺家庭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宝钱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748083774J。
法定代表人:张碧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扬,上海市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顺杰,上海市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费波,男,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力华,重庆承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重庆欧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综合大道**负**LG-1商铺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5U7H5A1K。
法定代表人:费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力华,重庆承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金多力杯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希诺家庭用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费波、重庆欧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上诉人浙江金多力杯业有限公司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渝0112民初537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金多力杯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金多力杯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江金多力杯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浙江金多力杯业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