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605刑初2484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帆,男,1988年12月10日出生于广东省潮阳市,汉族,初中文化,住汕头市潮南区,因本案于2017年10月2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6月4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谭小涛,广东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8年11月7日撤销委托)辩护人吴凤姣,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8]24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帆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异议,本案于同月26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因需补充侦查分别于2018年10月25日、2019年2月22日建议延期审理,本院予以准许,并分别于2018年11月23日、2019年3月22日补充侦查完毕,本案恢复审理。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岳汹涛、书记员张琳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起,被告人陈某帆先后将佛山南海区里水镇里水大道绿地香树花园四栋2302房和六栋2303房作为制假场所,雇用陈某3、陈某4、陈某1(均另案处理)生产假冒注册商标“EMPORIOARMANI”的手表。
陈某帆购入手表零件,组织陈某3、陈某4、陈某1等人组装,后以110元至15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
至案发,该工场共生产假冒注册商标“EMPORIOARMANI”手表约35000块,按平均销售单价130元计算,被告人陈某帆的非法经营数额约为人民币455万元。
2017年9月5日,民警查获上述工场,现场起获假冒注册商标“EMPORIOARMANI”型号为AR2434的手表900块,型号为AR5986的手表500块,及手表配件等物品,并当场抓获陈某3、陈某4、陈某6、陈某1等人,被告人陈某帆于2017年10月23日潜逃出境,后归国投案。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帆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帆先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数量、单价及金额有异议,后表示自愿认罪。
被告人陈某帆的辩护人辩称,陈某帆系从越南主动回国归案,一审宣判前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应当认定其有自首情节;
陈某帆家庭情况特殊,面临严重困难,其父患有鼻咽癌,经化疗、放疗现仍处于后续治疗阶段,同时还患有丙肝、高血压;
其有两个孩子,小女儿于2018年4月18日出生,妻子一直没有工作、没有生活来源。
恳请法庭考虑其自首情节和特殊的家庭情况,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起,陈某帆先后将广东省佛山南海区里水镇里水大道绿地香树花园四栋2302房和六栋2303房作为制假场所,雇用陈某3、陈某4、陈某6、陈某1等人(另案处理)生产假冒注册商标“EMPORIOARMANI”的手表。
陈某帆购入手表零件,组织陈某3等人组装成成品手表。
2017年9月5日,民警查获上述工场,现场起获假冒注册商标“EMPORIOARMANI”型号为AR2434的手表900块、型号为AR5986的手表500块及手表配件等物品,并当场抓获陈某3、陈某4、陈某6、陈某1等人。
被告人陈某帆于2017年10月23日潜逃出境,后归国投案。
至案发,陈某帆的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25万元以上。
明,商标注册号为第302203号的“EMPORIOARMANI”字母图形组合商标的所有人为GIORGIOARMANIS.P.A,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包括第14类的钟、表等,案发时在注册有效期内。
经比对,被告人在涉案产品上使用的标识与上述注册商标相同。
以以上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商标注册证、鉴别报告、未授权声明、价格证明等;
证人李某的证言及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
证人陈某1、陈某2(未成年人)的证言和辨认笔录;
同案人陈某3、陈某4、陈某6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
被告人陈某帆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
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笔录;
采取(解除)行政措施审批表、扣押决定书、涉案物品清单、南海公物仓物品接收清单、被扣押物品照片、通知书、送达回证;
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被告人经过证明;
价格认定书,情况说明,鉴定意见通知书;
现场勘验笔录;
健康检查笔录;
被告人户籍材料;
审讯视频等。
关于本案的非法经营数额。
经查,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涉案制假场所生产假冒手表的具体数量,故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经营数额,本院不予确认;
但综合被告人陈某帆和同案人陈某3、陈某4、陈某6的供述及证人陈某1、陈某2的证言等证据,可以反映本案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帆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
在量刑情节方面,被告人陈某帆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本院依法对其予以减轻处罚。
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
关于罚金数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定对被告人陈某帆科以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现场缴获的作案工具、赃物,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或予以销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帆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4日起至2020年3月31日止(已扣减先行羁押的三日)。
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二、现场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手表成品及表面、表带、底盖、表头、标识一批等作案工具、赃物(均未随案移送,详见提请判决物品清单),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或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卢柱平人民陪审员 陈艳芬人民陪审员 余考坚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道静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