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964号 原告:四川中航超高分子量管业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德阳市罗江经济开发区金山工业园光明路。
法定代表人:谭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宇,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迪,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瑞皇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康沈路******楼**。
法定代表人:曹能健,执行董事。
原告四川中航超高分子量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瑞皇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
原告四川中航超高分子量管业有限公司中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中航超高分子量管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中航超高分子量管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