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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视角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江门市新会区凌志服装有限公司、区发荣、陈志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7民终2694号
案件名称三方视角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江门市新会区凌志服装有限公司、区发荣、陈志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三方视角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区凌志服装有限公司;区发荣;陈志梅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7民终26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三方视角有限公司(TRIANGLLIMITED)。

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东部科学馆道1号康宏广场北座5楼512室。

法定代表人:DanielRolandPlane,该公司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井,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婧婧,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门市新会区凌志服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灵镇龙眼围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69645064X8。

法定代表人:区发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区发荣,男,197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志梅,女,197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以上三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冠广,国信信扬(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三方视角有限公司(TRIANGLLIMITED)(以下简称三方视角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门市新会区凌志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志公司)、区发荣、陈志梅侵害商标权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16)粤0705民初43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方视角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三、四项,改判凌志公司、区发荣、陈志梅共同赔偿三方视角公司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00000元。

2.判令凌志公司、区发荣、陈志梅共同承担三方视角公司为制止凌志公司、区发荣、陈志梅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支出费用,包括公证费40280元,样品费5474.52元,律师费50000元,共计95754.52元。

3.撤销一审判决第五项,改判凌志公司与区发荣、陈志梅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诉讼费用由凌志公司、区发荣、陈志梅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对凌志公司、区发荣、陈志梅因侵权获得的利益认定不清。

1.凌志公司、区发荣、陈志梅的侵权行为属于恶意侵权,应当支付1-3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2.三方视角公司在一审中申请一审法院向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支付宝公司)调取了光盘一只和复函一份。

上述证据已经可以明确计算出凌志公司、区发荣、陈志梅的侵权获利。

再根据江门市新会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年8月23日对凌志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于当日作出的新工商强字[2016]131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扣押清单,上述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表明凌志公司一直持续生产被控侵权产品,且数量较大。

3.凌志公司、区发荣、陈志梅在部分商品名称上使用TRIANGL商标,但实际售出的该部分产品是其他商标,该行为已经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足以对商品及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经构成商标侵权。

该部分商品所对应的销售金额也应该视为涉案金额,因此,三方视角公司获利至少是可以根据所有的网络交易记录进行计算的。

三方视角公司已经根据网络交易记录和所查明的凌志公司、区发荣、陈志梅的生产成本,对其获利进行了计算,应该据此计算赔偿金。

二、一审判决对三方视角公司合理维权费用认定不清。

三方视角公司提供的证据证明三方视角公司为制止凌志公司、区发荣、陈志梅的侵权行为支付了公证费40280元,公证样品购买费5474.52元。

对于律师费50000元,三方视角公司提交了民事委托合同和律师费发票以证明支付了律师费50000元,一审法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予以确认的情况下,支持其中30000元的理由不充分,请求法院予以改判。

三、凌志公司、区发荣、陈志梅之间应当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区发荣、陈志梅分别开办网店销售侵权产品,其分别具体实施了销售侵权产品的侵权行为,二人均为凌志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二人对于凌志公司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侵权行为系明确知悉,其非但没有阻止这一侵权行为,更是以自己的名义开设网店分销凌志公司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

因此,区发荣、陈志梅与凌志公司合谋共同实施了涉案侵权行为,三者之间应互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凌志公司、区发荣、陈志梅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巨大,根据其表述已经超过3000000元,一审判决对于赔偿数额认定偏低。

四、凌志公司、区发荣、陈志梅的侵权行为属于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且金额非常巨大,已经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将本案移送刑事审判庭,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并向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

凌志公司、区发荣、陈志梅共同辩称,1.凌志公司与三方视角公司自2012年开始合作,在此区间,三方视角公司尚欠凌志公司1430000元货款未予结清。

2014年4月28日,凌志公司向商标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涉案商标,在此之前,该涉案商标经查册是属于未被申请的状态。

因此,在2015年4月8日至2016年7月14日期间凌志公司对涉案商标的使用是属于延续原来的使用状态,是合理使用。

对该期间的商标专用权效力对凌志公司不具有追溯力。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6条之规定,本案中,三方视角公司所主张的TRIANGL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日期2015年1月8日,当日,凌志公司对该初步审定进行异议。

2016年4月26日商标行政管理部门对凌志公司的异议予以驳回。

2016年7月14日,商标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准予TRIANGL商标注册的决定。

因此,三方视角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对凌志公司、区发荣、陈志梅的法律约束时间为2016年7月15日后。

因此,2016年7月15日前凌志公司、区发荣、陈志梅没有侵权行为。

3.区发荣、陈志梅均为公司管理人员,以其名义所开立的网店均是职务行为,网店的运营、所得的收益均由凌志公司承担和享受,因此,区发荣、陈志梅不应为本案中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

三方视角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凌志公司、区发荣、陈志梅立即停止侵犯三方视角公司第13285246号“TRIANGL”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凌志公司、区发荣、陈志梅赔偿凌志公司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0元;

3.凌志公司、区发荣、陈志梅承担三方视角公司为制止凌志公司、区发荣、陈志梅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支出费用,公证费40280元,样品费6095元,律师费50000元,共计96375元;

4.凌志公司、区发荣、陈志梅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诉讼中,三方视角公司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凌志公司、区发荣、陈志梅共同赔偿三方视角公司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00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关于三方视角公司的第13285246号注册商标的情况。

三方视角公司于2012年9月18日在香港注册成为有限公司。

现任董事为CraigAndrewELLIS和ErinKimberleyDEERING。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证号为第13285246号“”商标的注册人为三方视角公司。

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5类服装类(衣服);

服装;

内衣;

女内衣;

海滨浴场内衣;

乳罩;

游泳衣;

游泳裤;

游泳帽;

海滨浴场用鞋;

帽子(头戴);

披肩;

浴帽]。

申请日期为2013年9月25日,注册有效期自2015年1月7日至2025年1月6日止。

凌志公司曾对三方视角公司经国家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426期《商标公告》第13285246号“TRIANGL”商标提出异议,国家商标局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2016)商标异字第12576号《商标异议裁定书》,裁定第13285246号“TRIANGL”商标在“袜;

手套(服装)”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二、关于被控侵权的事实(一)凌志公司被控侵权的事实2015年8月19日,经三方视角公司和案外人GraigAndrewEllis的委托代理人上海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申请,在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公证员李运洪、公证人员顾俊杰现场监督下,上海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雅祺于2015年8月19日在该公证处提供的清洁计算机,在互联网上进行保全证据行为,该公证处于2015年9月10日出具(2015)沪徐证经字第6684号公证书,据该公证书记载:马雅祺打开360浏览器,屏幕显示为浏览器起始页面,清除历史浏览记录、系统缓存、临时文件、垃圾文件,全屏截图并打印该截图,截图并打印1页;

在浏览器域名栏内输入www.taobao.com字样域名,回车,屏幕显示淘宝网页面,搜索进入“yourbrakinis”字样的店铺,对该店铺相关信息及店铺内泳衣产品信息进行浏览,对浏览过程中所显示的内容进行截图并打印2-169页;

回到淘宝网首页,搜索进入“brakinis比基尼”字样的店铺,对该店铺相关信息及店铺内泳衣产品信息进行浏览,对浏览过程中所显示的内容进行截图并打印170-424页;

在页面搜索框内输入“www.prclingzhi.com”字样的域名,回车,屏幕显示凌志服装网站首页,对该网站内相关泳衣信息进行浏览,对浏览过程中所显示的内容进行截图并打印425-437页;

在页面搜索框内输入“www.amazon.com”字样的域名,回车,屏幕显示亚马逊网站首页,搜索“brakinis”字样关键字进行搜索,对搜索结果内相关泳衣信息进行浏览,对浏览过程中所显示的内容进行截图并打印438-520页;

在页面搜索框内输入“brakinistumblr.com”字样的域名,回车,屏幕显示相关网站,向下拖动滚动条对当前页面进行浏览,对浏览过程中所显示的内容进行截图并打印521-601页。

与公证书相粘连的打印件是在公证员和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取得,与实际情况相符。

公证书所附打印件第425-437页的图片显示凌志公司的经营场所。

2015年9月20日,经三方视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冠英律师事务所申请,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公证员孙亮、公证人员索赛会同三方视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指派的工作人员张赛男于2015年9月22日来到位于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灵镇东街29号的凌志公司(根据现场“凌志”字样标识所示,以下称“该公司”),该公司一位自称“陈志梅”的女士(该人出示了名片)接待了张赛男,该公司办公室内,双方就相关事宜进行了洽谈,随后张赛男支付费用购买了相关泳装产品二箱,分别为标有“TRIANGL”的泳装产品18套和“BRAKINIS”的泳装产品15套,并取得了“Invoice”、“手写字条”及“名片”各一张。

上述过程中,张赛男用其携带的摄像设备(经公证员事先检验为清洁状态)进行了录像及拍照。

张赛男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对购买物品进行了拍照,并取出其中11套购买物品(包括标有“TRIANGL”的物品6套和标有“BRAKINIS”的物品5套)后,由公证人员对其余22套购买所得物品进行封存后交由张赛男保管。

上述保全证据的全过程在公证员孙亮、公证人员索赛的现场监督下进行。

2015年10月9日,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作出(2015)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4308号公证书对上述取证情况进行了公证。

上述公证保全证据过程中所取得的物品,经各方当事人当庭检查,当事人对封存的完整性没有异议。

对该物品拆封查看:第一个公证的封存箱里面有“brakinis”标识的比基尼游泳衣和游泳裤套装,一共十套(每套附卡两张),塑料包装袋十二个和一个包装盒。

第二个公证的封存箱里面有“TRIANGL”标识的比基尼游泳衣和游泳裤套装,一共十二套(每套附卡两张),二十四个塑料包装袋、十个袋子和一个包装盒。

第二个封存箱中,泳衣产品上织唛、搭扣、拉链,游泳裤产品上织唛、吊牌,塑料包装袋以及包装盒上均标有“TRIANGL”标识。

公证的证物袋里有光盘一只。

其中“Invoice”记载有“TRIANGL”标识的比基尼游泳衣和游泳裤套装的购买价格为1835元。

2016年7月26日,经三方视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冠英律师事务所申请,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公证员李宪武、公证人员张晓光会同三方视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指派的代理人郭玥于2016年7月27日来到位于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灵镇东街29号的凌志公司(一楼门口有“凌志”字样的标识,以下称“该公司”),在该公司的办公室,郭玥与一位被称为“陈小姐”的女士(以下称“陈小姐”)及一位被称为“区先生”的男士(以下称“区先生”)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洽谈。

郭玥从该公司办公室桌上自行取得名片两张。

郭玥还在陈小姐和区先生的带领下参观了该公司的生产车间及库房。

随后,郭玥支付货款人民币贰仟柒佰陆拾伍元整,购买到泳衣类产品二十二套,分别为十三套标有“TRIANGL”泳衣类产品及九套标有“BRAKINIS”的泳衣类产品。

陈小姐收款后出具了《收据》一张(上面加盖有“江门市新会区凌志服装有限公司业务专用章”字样的印章),陈小姐还同时还提供了《对数单》两份。

郭玥使用其携带的数码设备(经公证员事先检验为清洁状态)进行了录像,取得保存有摄像资料的TF卡一个;

郭玥使用其携带的数码设备(经公证员事先检验为清洁状态)对所购买的产品进行了拍照。

上述保全证据的全过程在公证员李宪武、公证人员张晓光的现场监督下进行。

2016年8月24日,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作出(2016)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1129号公证书对上述取证情况进行了公证。

上述公证保全证据过程中所取得的物品,经各方当事人当庭检查,当事人对封存的完整性没有异议。

对该物品拆封查看:第一个公证的封存箱里面有“brakinis”标识的比基尼游泳衣和游泳裤套装,一共九套,19个塑料包装袋。

第二个公证的封存箱里面有“TRIANGL”的比基尼游泳衣和游泳裤套装,一共十三套,八个袋子,二十六个塑料包装袋。

第二个封存箱中,泳衣产品上织唛、搭扣、拉链,游泳裤产品上织唛、吊牌和塑料包装袋上均标有“TRIANGL”标识。

文件袋里面有2016年7月27日凌志服装有限公司对数单一份、收据一份、陈志梅名片一张、区发荣名片一张、TF卡一张;

光盘袋里面有光盘两只。

其中,凌志服装有限公司对数单记载有“TRIANGL”的比基尼游泳衣和游泳裤套装的购买价格为1470元。

区发荣和陈志梅的名片记载凌志公司的地址为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灵镇东街29号(灵镇村委对面)。

“BRAKINIS商城店”店铺的淘宝网网址是https://shop155196694.taobao.com/,部分商品名称含“trianglbrakinis”、“brakinistriangl”字样。

该网址的经营企业为凌志公司。

凌志公司在阿里巴巴网站上的网址为https://brakinis.1688.com,卖家显示为区发荣,部分商品名称含“brakinistriangl”、“triangl”、“trianglbrakini”字样。

(二)区发荣被控侵权的情况2015年12月21日,经三方视角公司和案外人GraigAndrewEllis的委托代理人上海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申请,在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公证员李运洪、公证人员顾俊杰现场监督下,上海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雅祺于2015年12月21日在该公证处提供的清洁计算机,在互联网上进行保全证据行为,该公证处于2016年1月7日出具(2015)沪徐证经字第9685号公证书,据该公证书记载:马雅祺打开电脑,打开360浏览器,屏幕显示为浏览器起始页面,清除历史浏览记录、系统缓存、临时文件、垃圾文件;

在浏览器域名栏内输入“www.taobao.com”字样域名,回车,屏幕显示淘宝首页,点击“店铺”字样选项,在页面搜索框内输入“brakinisshop”字样,点击搜索,屏幕显示相关搜索结果,点击“BRAKINISSHOP”字样链接,屏幕显示相关店铺页面,对该店铺店铺信息及相关产品信息进行浏览,对上述浏览过程中所显示的内容进行截图并打印1-352页;

参照前述方式,对“yourtriangl”及“triangl特卖会”字样进行搜索,点击进入相关店铺页面,对店铺信息及相关产品信息进行浏览,对上述浏览过程中所显示的内容进行截图并打印353-665页。

与公证书相粘连的打印件是在公证员和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取得,与实际情况相符。

2015年12月28日,经三方视角公司和案外人GraigAndrewEllis的委托代理人上海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申请,在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公证员李运洪、公证人员顾俊杰现场监督下,上海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雅祺于2015年12月28日在淘宝网上在线购买比基尼泳衣的行为和过程办理保全证据公证,该公证处于2015年12月30日出具(2015)沪徐证经字第9823号公证书,据该公证书记载:马雅祺操作该公证处提供的清洁计算机,对淘宝网上的相关信息进行了浏览,马雅祺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在淘宝网店铺名称显示为“triangl特卖会”的店铺在线订购了名称显示为“正品triangl比基尼内衣泳衣欧美拼色显瘦聚拢bikini泳装低腰温泉2902薄荷绿尺码:M【上75C~80B下27~28】”、“正品triangl比基尼内衣泳衣欧美拼色显瘦聚拢bikini泳装低腰温泉2903玫红尺码:S【上70C~75B下25~26】”、“Bestie代言新款triangl拼色分体比基尼聚拢性感钢托圈泳衣温泉2705橙色拼色尺码:S【上70C~75B下25~26】”字样的比基尼泳衣四套,马雅祺对其浏览及购买过程中所显示的网页页面进行了截图并打印,见附件一。

2015年12月30日,马雅祺收到了顺丰速运快递员的送货电话后,该处工作人员前往上海市徐汇区永嘉路728弄现场收取了马雅祺所订购的上述物品(快递单号:786032342378),公证员现场查看了快递所送来货物的包装,包装完好无破损,未发现拆痕。

顾俊杰将所购物品拆开,包裹内装有所购比基尼泳衣四套,公证员对上述比基尼进行了拍照,见附件二。

拍照完毕后,公证员对上述比基尼泳衣进行了封存并交由马雅祺带回留存。

与公证书相粘连的打印件和照片是在公证员和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取得,与实际情况相符。

本次取证支付购物款1418元。

公证的封存箱里面有“TRIANGL”标识的比基尼游泳衣和游泳裤套装,一共两套(每套附卡两张),包装盒两个,一个袋子,五个塑料包装袋。

泳衣产品上织唛、其中一款泳衣的搭扣,游泳裤产品上织唛、吊牌,塑料包装袋以及包装盒上均标有“TRIANGL”标识。

“triangl特卖会”店铺的淘宝网网址为https://shop110733484.taobao.com/,网页首页显示“TRIANGL旗舰店”字样和“TRIANGL”标识。

部分商品名称含“triangl”、“正品triangl”、“triangl比基尼”、“15年爆款triangl”等字样。

经查,“triangl特卖会”店铺的卖家昵称为“coc918”。

(三)陈志梅被控侵权的情况2015年8月19日,经三方视角公司和案外人GraigAndrewEllis的委托代理人上海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申请,在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公证员李运洪、公证人员顾俊杰现场监督下上海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雅祺于2015年8月19日在该公证处提供的清洁计算机,在互联网上进行保全证据行为,该公证处于2015年9月10日出具(2015)沪徐证经字第6683号公证书,据该公证书记载:马雅祺打开360浏览器,屏幕显示为浏览器起始页面,清除历史浏览记录、系统缓存、临时文件、垃圾文件,全屏截图并打印该截图,截图并打印1页;

在浏览器域名栏内输入www.taobao.com字样域名,回车,屏幕显示淘宝网页面,搜索进入“BRAKINISSHOP”字样的店铺,对该店铺相关信息及店铺内泳衣产品信息进行浏览,对浏览过程中所显示的内容进行截图并打印2-335页;

回到淘宝网首页,搜索进入“trianglebrakinis品牌比基尼正品店”字样的店铺,对店铺相关信息及店铺内泳衣产品信息进行浏览,对浏览过程中所显示的内容进行截图并打印336-616页;

回到淘宝网首页,搜索进入“卖比基尼的小靓妹”字样的店铺,对店铺相关信息及店铺内泳衣产品信息进行浏览,对浏览过程中所显示的内容进行截图并打印617-829页。

与公证书相粘连的打印件是在公证员和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取得,与实际情况相符。

2015年12月28日,经三方视角公司和案外人GraigAndrewEllis的委托代理人上海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申请,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公证员李运洪、公证人员顾俊杰现场监督下上海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雅祺于2015年12月28日在淘宝网上在线购买比基尼泳衣的行为和过程办理保全证据公证,该公证处于2015年12月30日出具(2015)沪徐证经字第9822号公证书,据该公证书记载:马雅祺操作该公证处提供的清洁计算机,对淘宝网上的相关信息进行了浏览,马雅祺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在淘宝网店铺名称显示为“BRAKINISSHOP”的店铺在线订购了名称显示为“包邮正品比基尼trianl钢托新款泳衣超聚拢大小胸分体低腰bikini2709紫拼钢托尺码:L【上80C~85B下29~30】”、“包邮正品比基尼trianl钢托新款泳衣超聚拢大小胸分体低腰bikini2708蓝拼钢托尺码:M【上75C~80B下27~28】”、“triangl抹胸比基尼野性抹胸款豹蛇纹泳衣性感聚拢分体三角bikini2302黄豹纹尺码:L【上80C~85B裤头29~30】”与“triangl抹胸比基尼野性抹胸款豹蛇纹泳衣性感聚拢分体三角bikini2301蛇纹尺码:M【上75C~80B裤头28~29】”字样的比基尼泳衣四套,马雅祺对其浏览及购买过程中所显示的网页页面进行了截图并打印,见附件一。

2015年12月30日,马雅祺收到了顺丰速运快递员的送货电话后,该处工作人员前往上海市徐汇区永嘉路728弄现场收取了马雅祺所订购的上述物品(快递单号:920173227837),公证员现场查看了快递所送来货物的包装,包装完好无破损,未发现拆痕。

顾俊杰将所购物品拆开,包裹内装有所购比基尼泳衣四套与收据一张,公证员对上述比基尼和收据进行了拍照,见附件二。

拍照完毕后,公证员对上述比基尼泳衣和盖有江门市新会区凌志服装有限公司业务专用章的收据进行了封存并交由马雅祺带回留存。

与公证书相粘连的打印件和照片是在公证员和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取得,与实际情况相符。

本次取证支付购物款1254元。

“BRAKINISSHOP”店铺的淘宝网网址为https://shop61424436.,网页首页显示“TRIANGL天猫商城”字样,部分商品名称含“triangl-brakinis”、“triangl同步”、“triangl正品”、“澳洲triangl”、“韩国比基尼triangl”、“triangl”、“triangl比基尼”等字样。

经查,“BRAKINISSHOP”店铺的卖家昵称为“lingzhi6136909”。

三、三方视角公司产品在中国内地销售的情况2017年4月28日,三方视角公司向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申请对其登录相关网站的行为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当日在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公证员黄幸贤和公证人员刘智杰的监督下,三方视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蕾在该公证处的办公电脑上操作,该公证处于2017年5月24日出具(2017)粤广广州第081562号公证书,据该公证书记载:许蕾打开360浏览器,在地址栏中输入“bo.com”,点击回车键,显示网页的页面,点击页面右上方的手机登录按钮,在标有“手机号码,仅支持大陆手机”的输入框输入相应手机号,点击下方“获取短信验证码”,并输入相应验证码,点击“登录”,进入相应页面,在新页面左上方搜索框输入“TRIANGL_OFFICIAL”,点击下方“搜‘TRIANGL_OFFICIAL’相关用户”,进入相关页面,点击“TRIANGL_OFFICIAL”,进入相应页面,点击发布时间为“2014-8-608:55”的微博下方第三个显示评论的图标,点击页面下方“第一页”,并选择点击“第九页”,进入相关页面,点击“查看更多〉”,进入相关画面,选择“http://www.TRIANGL.com”,并点击“打开链接”,进入相关页面,点击“INTERNATIONAL”、“shop”,并点击下拉选项的“VIEWALL”,点击图片链接。

与公证书相粘连的网页截图资料共37页,是许蕾在上述操作过程中实时截图后打印,与实际情况相符。

微博用户“TRIANGL_OFFICIAL”发布了“TRIANGL”泳衣产品,其博客链接为,打开链接可见网页内容与“TRIANGL”泳衣产品有关。

2017年5月8日,三方视角公司向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申请对其登录相关网站并在网上购物的行为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当日在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公证员彭雪娟和公证人员朱益军的监督下,三方视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蕾在该公证处的办公电脑上操作,该公证处于2017年6月5日出具(2017)粤广广州第105865号公证书,据该公证书记载:许蕾打开360浏览器,在地址栏中输入,点击回车键,点击“INTERNATIONAL”,进入页面,点击“MYACCOUNT”下拉菜单的“LOGIN”,输入相应账号和密码,点击“SIGNIN”,进入页面,点击“strartshopping…”、“SHOP”下拉菜单的“VIEWALL”,点击倒数第二行第二列的图片,进入相应页面,选择“SELECTTOPSIZE”为“S”,“SELECTBOTTOMSIZE”为“S”,点击“ADDTOBAG”,进入相应页面,点击“CONTINUETONEXTSTEP”、“CONTINUETOSHIPPINGMETHOD”、“CONTINUETOPAYMENTMETHOD”,进入相应页面,在“PAYMENTMETHOD”下方选择“Creditcard”并在“Cardnumber”、“Nameoncard”、“MM/YY”、“CVV”中输入相应内容,在“BILLINGADDRESS”下选择“Sameasshippingaddress”,进入相关页面。

对上述操作均进行截图并将截图内容粘贴在新建Word文档中后进行打印。

与公证书相粘连的网页截图资料共27页,是许蕾在上述操作过程中实时截图后打印,与实际情况相符。

2017年5月12日,三方视角公司向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申请对其网上购物后收到快递包裹的现场情况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于2017年6月5日出具(2017)粤广广州第105866号公证书,据该公证书记载:在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公证员彭雪娟和公证人员朱益军的监督下,三方视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蕾于2017年5月12日下午在“广州市越秀区龟岗大马路江岭北街”门口,收到“EMS”送来的包裹一个,快递单号为EA998720600HK,经现场查验包裹外包装未见异常。

回到该公证处,由许蕾打开包裹,内有泳衣一套,由公证员彭雪娟分别对包裹外包装及包裹内的物品进行拍照,随后公证员将所购物品进行包装、粘贴封条并拍照。

公证书所附照片共40张,是公证员拍摄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

上述所购物品经粘贴封条后交由三方视角公司自行保管。

公证的封存箱里面有快递袋(快递单号:EA998720600HK)一个、比基尼游泳衣和游泳裤套装一套(附卡两张)、塑料包装袋三个,袋子一个。

泳衣产品上织唛、搭扣,游泳裤产品上织唛、吊牌,塑料包装袋均标有“TRIANGL”标识。

2017年5月24日,三方视角公司向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申请对其登录相关网站的行为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当日在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公证员彭雪娟和公证人员朱益军的监督下,三方视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蕾在该公证处的办公电脑上操作,该公证处于2017年6月5日出具(2017)粤广广州第105867号公证书,据该公证书记载:许蕾打开360浏览器,在地址栏中输入www.triangl.com,点击回车键,点击“INTERNATIONAL”,进入页面,点击“MYACCOUNT”下拉菜单的“LOGIN”,输入相应账号和密码,点击“SIGNIN”,进入页面,点击“#285861INT”,进入相关页面。

对上述操作均进行截图并将截图内容粘贴在新建Word文档中后进行打印。

与公证书相粘连的网页截图资料共7页,是许蕾在上述操作过程中实时截图后打印,与实际情况相符。

该公证书还证明与公证书相粘连的网页截图资料所附的中文译文与英文原本相符。

本次取证支付货款89美元、邮费20美元,合计109美元。

四、三方视角公司举证的其他情况(一)关于案外人江门市葵洲对外贸易有限公司的情况经北京市冠英律师事务所申请,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于2016年1月29日出具(2016)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197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记载江门市葵洲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葵洲公司)的工作人员于2016年1月9日下午在位于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公园西路2号新会侨联大厦五楼的葵洲公司办公室,在公证员李宪武面前,在《声明》及附件上加盖葵洲公司的印章。

《声明》内容含“在2012年2月至2013年6月期间,本公司接受三方视角有限公司(TrianglLimited)授权代表CraigAndrewEllis先生(以下称Craig)的委托,负责安排中国工厂生产三方视角有限公司(TrianglLimited)所拥有的“TRIANGL”和其他品牌的泳衣及服装”、“根据Craig的订单需求,本公司从几个服装工厂中挑选了江门市新会区凌志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称凌志公司)介绍给Craig”、“2012年6月14日,邝棣鋆将Craig先生发给本公司的TRL002产品设计图(该产品设计图中显示了“TRIANGL”商标)转发给了凌志公司,让其根据Craig的要求制作第二次样板”和“Craig于2012年8月16日向本公司下了第一批订单,要求交货日期是2012年9月27日”。

北京市冠英律师事务所申请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对其委托代理人张赛男从台式计算机上面浏览并下载相关内容的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于2016年1月29日出具(2016)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198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记载:公证人李宪武和公证人员张晓光于2016年1月9日下午在位于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公园西路2号新会侨联大厦五楼的葵洲公司现场监督张赛男在葵洲公司提供的一台台式计算机上进行了操作,启动计算机电源,使计算机进入正常工作状态,创建一个Word文档用于保存拷屏页面,点击计算机桌面的“Foxmail”,进入相关页面,点击鼠标右键,查看账号信息,在搜索栏内输入“lingzhi”后点击回车键进入相关页面,点击一些邮件,经现场拷屏后打印,取得页面822页。

与公证书相粘连的打印件是在公证员和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取得,与实际情况相符。

上述拷屏页面被保存在一个名为“Doc1”的Word文档内,该文档与建立于桌面的“邮件保全”文件夹及内容经该公证处刻录至光盘一式四张,均经该公证处加封后,一张留存于公证处,其余三张交由北京市冠英律师事务所自行保管。

公证书所附光盘袋里有光盘一只。

其中公证书第500页是2012年2月19日GraigEllis向葵洲公司发出的电子邮件,所附附件TRR1-01.jpg。

公证书第512页为该附件,显示“TRIANGL”标识。

(二)关于2014年4月21日签订的协议书协议书的名称为“SupplierAgreementTRAIGLLIMITED与凌志服装有限公司协议书”、“BetweenTRIANGLLIMITEDandLingZhiGarmentFactory”,协议的条款为“1.以下提及的签名人以及凌志工厂受法律约束下承诺将不会再使用或者涉及到有TRIANGL品牌的产品特点的货物(包括TRIANGL网站上的照片和产品设计,纸格,布料和辅料);

2.在阿里巴巴网站的所有照片必须下架并且退回所有被偷的货;

3.关闭Brakini品牌网站,停止所有生产、销售和发送产品;

4.在最终的发票里扣除被偷货物的零售价格;

5.停止与AUQUA合作并且不能把TRIANGL的产品理念给其他公司”,三方视角公司同意的条款为“1.若确定凌志服装有限公司已经完成以上提出的要求,会立刻安排付款;

2.以后凌志与其他客户合作,CriagEllis不能以任何途径干涉”。

协议书上有“林志梅”、区发荣、区彩连、陈戈、廖连梅和CraigAndrewELLIS的签名。

一审庭审中,陈志梅认为“林志梅”的签名不是其本人所签。

(三)凌志公司、区发荣、陈志梅在其他案件中提交的答辩状情况凌志公司、区发荣、陈志梅与TRIANGLGROUPLIMITED、TRIANGLINTERNATIONALLIMITED、TRIANGLLIMITED在美国审理的一起案件(16-vc-01498)中,凌志公司、区发荣、陈志梅在提交的答辩状中提及凌志公司与区发荣在收回货款的急切心情下迫于无奈在未与CraigEllis详细、认真地讨论协议条款的情况下与CraigEllis签订了该书面协议;

协议签订后,CraigEllis依约支付了货款。

一审庭审中,凌志公司、区发荣、陈志梅陈述答辩状中第五页倒数第八行“协议签订后,Ellis依约支付了货款”的意思是凌志公司、区发荣、陈志梅与三方视角公司直接合作的货款已经结清,但凌志公司、区发荣、陈志梅与Ellis的合作上,Ellis还欠60000多元未付。

(四)CraigAndrewELLIS的《宣誓书》CraigAndrewELLIS在2017年6月23日作出的《宣誓书》中陈述CraigAndrewELLIS是三方视角公司的共同创始人和董事,在2012年1月或更早,为泳衣品牌创造了“TRIANGL”商标。

在三方视角公司创立时,CraigAndrewELLIS将所有构成TRIANGL知识产权的权利(包括过去、现在及将来的权利、所有权及权益,以及对侵犯上述权利的任何行为追究侵权及赔偿责任的权利)转让给三方视角公司。

在2012年2月联系了葵洲公司,在2012年2月19日向葵洲公司发送了一份泳衣设计图,葵洲公司安排实际生产样品及产品的工厂是凌志公司。

(五)关于微博“中国侨都-新会工商”中有关“TRIANGL”的内容2017年4月28日,三方视角公司向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申请对其登录相关网站的行为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当日在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公证员黄幸贤和公证人员刘智杰的监督下,三方视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蕾在该公证处的办公电脑上操作,该公证处于2017年5月24日出具(2017)粤广广州第081563号公证书,据该公证书记载:许蕾打开360浏览器,在地址栏中输入www.weibo.com,点击回车键,显示网页的页面,点击页面右上方的手机登录按钮,在标有“手机号码,仅支持大陆手机”的输入框输入相应手机号,点击下方“获取短信验证码”,并输入相应验证码,点击“登录”,进入相应页面,在新页面左上方搜索框输入“TRIANGL”点击回车键,点击“下一页”、“上一页”、“中国侨都-新会工商”进入页面,点击页面“2016”及下方“11月”,点击发布时间为“2016-11-2516:59”发布微博的“展开全文”,点击“INTERNATIONAL”、“更多〉”、“V微博认证”,对上述操作均进行截图并将截图内容粘贴在新建Word文档中后进行打印。

与公证书相粘连的网页截图资料共44页,是许蕾在上述操作过程中实时截图后打印,与实际情况相符。

五、三方视角公司支出的维权费用情况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于2017年5月23日出具《证明》一份,证明(2015)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4308号、(2016)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1129号公证书的公证费均是10140元,(2016)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197号和(2016)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198号公证书的公证费为10080元,(2015)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7890号至(2015)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7897号八份公证书的公证费均是2140元,上述公证费合计47480元。

上海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支付了(2015)沪徐证经字第6683号至(2015)沪徐证经字第6685号、(2015)沪徐证经字第6886号、(2015)沪徐证经字第9822号、(2015)沪徐证经字第9823号、(2015)沪徐证经字第9685号公证书的公证费共19000元。

三方视角公司于2017年3月24日支出律师费50000元。

六、凌志公司、区发荣、陈志梅的情况及关系凌志公司成立于2009年11月6日,工商登记的经营地址为江门市新会区会城灵镇龙眼围1号。

经营范围为加工、销售服装、鞋。

区发荣是凌志公司的股东、执行董事和经理。

陈志梅是凌志公司的股东和监事。

www.prclingzhi.com是凌志公司主办的网站网址,于2016年9月12日通过审核,网站负责人为陈志梅。

七、凌志公司、区发荣、陈志梅主张不构成侵权的情况凌志公司作为供方与案外葵洲公司作为需方于2012年10月10日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由凌志公司生产比基尼、袋,总价为33729.90元。

其中约定“除TR01、TR02、TR05、TR06、TR07、TR08、TRIANGL吊牌由客人提供外,其余吊牌均为方吊牌(凌志提供)”。

凌志公司与案外人江门市丰裕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裕公司)于2012年10月11日签订《凌志制衣厂采购合同》,凌志公司向案外人丰裕公司购买“TRIANGL”软胶唛1500个。

丰裕公司于2012年10月18日向凌志公司交付软胶唛1000个。

凌志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为商标注册,国家商标局于2014年9月9日作出《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日期为2014年4月28日,申请号为14476316,初审公告日期为2017年3月27日。

2016年12月19日,凌志公司申请对电子邮箱内的有关电子邮件内容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在江门市蓬江公证处公证员陈耀明、公证人员廖俊男现场监督下凌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春富于2016年12月19日在该公证处提供的计算机上进行保全证据行为,该公证处于2016年12月27日出具(2016)粤江蓬江第002944号公证书,据该公证书记载:通过ADSL上网方式进入Internet,点击IE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www.163.com进入http://www.163.com,见网易首页,在跳出的“登录”对话框页面输入账号lingzhi-wing@163.com、登录密码后,登录进入http://mail.163.com/js6/main.jsp?sid=mBNsOGEVfUkFoYWcNEVVJmWTVdMtEp1G&df=163navi#module=welcome.welcomeModule%7C%7B%7D,见邮箱“lingzhi-wing@163.com”的首页,点击“红旗邮件”,在显示“红旗”标记的邮件列表中勾选了主题分别为“importantmatter”、“Re:importantmatter”、“importantmatter”三封邮件,上述操作均通过屏幕截图方式将屏幕内容复制到word文档并打印。

点击已勾选的主题是“importantmatter”的邮件,见发件人:“lingzhi-wing;

收件人:craig@triangl.com.au,“T客(Kathy)”;

时间2014-4-2910:49:09的邮件详细内容的网页;

点击打开已勾选的主题是“Re:importantmatter”的邮件,见发件人:“CraigEllis”;

收件人:lingzhi-wing;

抄送“T客(Kathy)”;

时间:2014-4-2911:43:59的邮件详细内容的网页;

点击打开已勾选的主题是“importantmatter”的邮件,见发件人:“lingzhi-wing;

收件人:“CraigEllis”,“T客(Kathy)”;

时间2014-5-314:55:36;

附件:TRIANGL.jpg的邮件详细内容的网页,上述操作均进行打印。

与公证书相粘连的附件,是李春富在上述操作过程中实时打印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

2014年4月29日,凌志公司通过电子邮箱lingzhi-wing@163.com向GraigEllis发邮件,内容含“Triangl公司、Graig尚欠凌志有限公司总计人民币737664.40元(包括货款、加工费和辅料费用),请于五月一日前付清所有款项,否则我们有权动用你们寄存在凌志公司工厂仓库里的所有原材料”。

当日,GraigEllis回复邮件,内容含“我们不同意你们用我们的原材料,你们用的任何布料都将收取凌志公司的费用,我们不承认你们所说的金额”。

凌志公司、区发荣、陈志梅提交的证据7、8显示在凌志公司、区发荣、陈志梅选取的22笔交易中,成交记录记载商品名称有“brakinistriangl”或“trianglebrakinis”或“triangl-e”字样的有21笔,该22笔交易对应的快递单上填写的货物是“BRAKINIS”或“B”。

八、一审法院依三方视角公司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况(一)向江门市新会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查取证的情况2016年8月23日,江门市新会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凌志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于当日作出新工商强字[2016]131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对triangl标识的产品一批进行扣押。

(场所、设施、财产)清单记载有“TRIANGL”商标的背扣32个、洗水唛(白)1500个、洗水唛(小)2000个、洗水唛(大)1800个、潜水料袋4个、吊牌308个、胶袋144个、胸围33#33个、三角胸围18.19#76个、胸围26#98个、胸围26#半成品10个、胸围23#107个、裤18.19#183个、裤32#125条、裤27#229条。

区发荣在2016年8月25日的询问笔录中陈述的内容含“2012年10月10日江门市葵洲对外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凌志公司生产标有‘TRIANGL’商标标识的服装,我可以提供一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KZ1209261R2。

2014年年初,澳大利亚人Graig直接到凌志公司委托凌志公司生产标示有“TRIANGL”商标标识的服装,在2014年4月20日,由于经济纠纷而终止合作”。

2016年9月18日的询问笔录中陈述的内容含“凌志公司电脑中的《TRIANGL销量表》显示2016年7月销售额9310.7元(TRIANGL普通付款6590.6元、TRIANGL花呗信用卡付款2720.1元),2016年8月(至8月19日止)销售额6219.11元(TRIANGL普通付款3261.85元、TRIANGL花呗信用卡付款2597.26元)”。

(二)向淘宝公司、阿里巴巴公司和支付宝公司调查取证的情况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9日复函一审法院,称会员名为“新会凌志服装有限公司”的公司营业执照为凌志公司,公司营业执照号为9144070569645064,退货地址为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灵镇东街29号凌志服装公司3楼;

会员名为“lingzhi6136909”的真实姓名为陈志梅,身份证号为350127197607286381,退货地址为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灵镇东街29号;

会员名为“coc918”的真实姓名为区发荣,身份证号为440721197310130016,绑定手机为13356567935,退货地址为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灵镇东街29号凌志服装公司三楼网购部。

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9日复函本院,称阿里巴巴网店“江门市新会区凌志服装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为江门市新会区凌志服装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为440782000040586,法定代表人为区发荣。

经检索,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光盘数据,商品名称中出现“TRIANGL”字符的数据情况为:卖家为凌志公司的交易成功的有330多个,来源地为淘宝,交易时间为2016年5月至2016年8月;

卖家为区发荣的交易成功的2800多个,来源地为淘宝,交易时间为2015年11月至2016年8月;

卖家为陈志梅的交易成功的有6100多个,来源地为淘宝,交易时间为2015年11月至2016年6月;

卖家昵称为“区发荣(13356567935)(brakinibikini)”的交易成功的有140多个,来源地为阿里巴巴,交易时间为2016年4月至2016年8月。

卖家昵称为“区发荣(13356567935)(brakinibikini)”的卖家用户id和区发荣的卖家用户id均为2088412535897842。

一审庭审中,凌志公司、区发荣、陈志梅陈述从淘宝公司调取的注册信息和实际情况看,区发荣、陈志梅名下的淘宝店由凌志公司设立,只是借用区发荣、陈志梅的个人名义,区发荣、陈志梅名下的淘宝店所销售的商品由凌志公司提供,销售所得由凌志公司管理控制,该两家网店的日常经营管理也由凌志公司负责,区发荣、陈志梅并不参与对其名下网店的日常运营操作;

区发荣网店的所有账户(含银行账户)均由凌志公司实际控制和管理,其销售收入直接由凌志公司支配,不存在区发荣向凌志公司支付货款的说法;

主要通过区发荣名下的淘宝网店销售“TRIANGL”标识的商品,凌志公司和陈志梅的网店没有销售过有“TRIANGL”标识的商品;

所销售的“TRIANGL”标识商品的成本是100多元/套,零售价是200多元至400多元不等。

三方视角公司陈述凌志公司、区发荣、陈志梅销售的“TRIANGL”标识商品的利润为200-300元/套。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三方视角公司是在香港注册的有限公司,本案为涉港民事案件。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的规定,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法律调整。

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三方视角公司取得了第13285246号“”注册商标,依法取得该商标在第25类游泳衣、游泳裤等商品上的专用权,其权利受法律保护。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凌志公司、区发荣、陈志梅的行为是否构成在先使用;

二、凌志公司的生产、销售行为和区发荣、陈志梅的销售行为是否侵犯了三方视角公司第1328524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凌志公司、区发荣、陈志梅应否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四、关于凌志公司、区发荣、陈志梅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一、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构成在先使用的要件为:他人在注册商标申请日之前存在在先使用商标的行为;

该在先使用行为原则上应早于商标注册人对商标的使用行为;

该在先使用的商标应具有一定影响和被诉侵权行为系他人在原有范围内的使用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商标的识别性,即区分不同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商标只有使用在与商品或服务相关的商业活动中才能发挥其识别作用。

从三方视角公司提交的证据15、16、45可见,CraigAndrewELLIS委托案外人葵洲公司寻找生产游泳衣、游泳裤的加工企业,葵洲公司找到凌志公司为加工企业。

在2012年2月19日,CraigAndrewELLIS向葵洲公司发出的电子邮件,所附附件为“TRIANGL”标识。

结合凌志公司、区发荣、陈志梅提交的证据1、11,2012年10月10日,凌志公司与葵洲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凌志公司供应比基尼和袋给葵洲公司,合同上注明“TRIANGL吊牌由客人提供外,其余吊牌均为方吊牌(凌志公司)提供”,即“TRIANGL”吊牌并非由凌志公司提供。

而且三方视角公司的证据4和凌志公司、区发荣、陈志梅的证据5均显示了CraigAndrewELLIS曾经委托凌志公司加工产品;

区发荣亦在江门市新会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询问中陈述了2012年10月10日是受葵洲公司的委托,生产标有“TRIANGL”商标标识的服装和在2014年年初接受澳大利亚人Graig的委托,生产标有“TRIANGL”商标标识的服装。

可见,“TRIANGL”商标标识是由CraigAndrewELLIS提供,凌志公司在2012年是受委托生产商品而贴附“TRIANGL”标识,是为委托人使用商标提供必要的技术性条件,并不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意义。

在第13285246号注册商标申请日之前即2013年9月25日前,凌志公司、区发荣、陈志梅举证其存在在先使用行为的证据是其提交的证据1、2,基于上面的论述,凌志公司、区发荣、陈志梅只存在受委托加工标有“TRIANGL”商标标识的游泳衣、游泳裤,而没有证据证明凌志公司、区发荣、陈志梅存在将“TRIANGL”标识作为商标性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

凌志公司、区发荣、陈志梅是在业务往来中知悉“TRIANGL”标识并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而使用标识,并非自主性使用。

故此,凌志公司、区发荣、陈志梅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构成在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凌志公司、区发荣、陈志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对凌志公司、区发荣、陈志梅抗辩凌志公司、区发荣、陈志梅构成在先使用的意见,不予采纳。

二、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鉴于第13285246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游泳衣、游泳裤商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均属于第25类,是相同商品。

故认定是否构成侵权的关键在于判断:一、三方视角公司所指出的被控侵权标识与相对应的涉案注册商标之间是否相同或近似,是否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二、凌志公司、区发荣、陈志梅使用被控侵权标识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

对此,一审法院针对凌志公司、区发荣、陈志梅的被控侵权行为分别进行以下认定:(一)关于凌志公司1.有关被控侵权标识与第13285246号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判断商标是否相同、近似,应从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的情况下,对比商标中文字的读音、字形、含义,图形的构图和颜色等,判断二者整体或主要部分是否容易导致混淆,在这个过程中,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亦应予以考虑。

案中,涉及凌志公司的被控侵权标识包括两个方面:(1)本案中,从三方视角公司提交的证据6和证据2可见,凌志公司在2015年9月22日销售的游泳衣、游泳裤中,其中公证封存的12套“TRIANGL”游泳衣和游泳裤套装上的织唛、吊牌、塑料包装袋、包装盒均使用了“TRIANGL”标识,其中两款游泳衣的搭扣上也使用了“TRIANGL”标识;

凌志公司在2016年7月27日销售的商品中,其中公证封存的13套“TRIANGL”游泳衣和游泳裤套装上的织唛、搭扣、拉链、吊牌和塑料包装袋均使用了“TRIANGL”标识。

该标识与三方视角公司的第13285246号“”注册商标相比对,英文字母一致,均为大写字母,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故应认定凌志公司在商品、商品包装上使用的“TRIANGL”标识与三方视角公司的第13285246号“”注册商标相同。

(2)凌志公司经营的淘宝网“BRAKINIS商城店”店铺,部分商品名称含“trianglbrakinis”、“brakinistriangl”字样;

阿里巴巴网站https://brakinis.1688.com,部分商品名称含“brakinistriangl”、“triangl”、“trianglbrakini”字样。

所含有的“triangl”与三方视角公司的第13285246号“”注册商标相比对,英文字母完全一致,是标示商品名称的作用,即使凌志公司使用“triangl”时与其他文字相结合,但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仍难以判断,容易造成混淆,会认为凌志公司销售的商品与三方视角公司的商品存在关联,可以认定商品名称中使用“triangl”与三方视角公司的第13285246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2.凌志公司使用被控侵权标识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的问题。

结合从江门市新会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调取的证据、双方提交的证据、一审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和凌志公司的经营范围,一审法院确认凌志公司库存和销售有“TRIANGL”标识的商品是由凌志公司生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的规定,凌志公司在生产、销售的商品、商品包装上使用了“TRIANGL”标识,客观上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

另外,凌志公司在其经营的淘宝网“BRAKINIS商城店”店铺和阿里巴巴网站https://brakinis.1688.com的商品名称中使用“triangl”,客观上起到介绍、推广商品,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亦属于商标性使用。

综上,凌志公司未经三方视角公司的许可,擅自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涉案三方视角公司的第13285246号“”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TRIANGL”和近似的标识“triangl”,易使相关公众对凌志公司生产、销售的商品与三方视角公司的商品产生混淆。

一审法院认定凌志公司的行为侵害了三方视角公司就第13285246号“”注册商标所享有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区发荣1.有关被控侵权标识与第13285246号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一审法院认定如下:(1)区发荣经营的淘宝网“triangl特卖会”店铺,其中公证封存的2套“TRIANGL”游泳衣和游泳裤套装上的织唛、吊牌、塑料包装袋、包装盒均使用了“TRIANGL”标识,其中一款游泳衣的搭扣上也使用了“TRIANGL”标识。

与三方视角公司的第13285246号“”注册商标相比对,英文字母一致,均为大写字母,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故应认定区发荣在商品、商品包装上使用的标识与三方视角公司的第13285246号“”注册商标相同。

(2)“triangl特卖会”店铺的店铺名称、网页中有“TRIANGL旗舰店”字样,以“TRIANGL”作为名称标示的作用明显,店铺首页有“TRIANGL”标识,均与三方视角公司的第13285246号“”注册商标构成相同。

“triangl特卖会”店铺中部分商品名称含“triangl”、“正品triangl”、“triangl比基尼”、“15年爆款triangl”等字样,所含有的“triangl”与三方视角公司的第13285246号“”注册商标相比对,英文字母完全一致,是标示商品名称的作用。

虽然“triangl”为小写,但“正品”、“比基尼”、“15年爆款”等均为普通名词,对消费者来说,在看到被控标识时往往会引起注意的是其中的“triangl”,甚至一般以“TRIANGL”来称呼区发荣销售的商品,容易使消费者误以为区发荣销售的商品与三方视角公司的商品存在关联,可以认定商品名称中使用“triangl”与三方视角公司的第13285246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2.区发荣使用被控侵权标识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区发荣在销售的商品、商品包装、页面标识上使用了“TRIANGL”标识,在网店名称、商品名称上使用“triangl”标识,识别度和显著性明显,客观上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均属于商标性使用。

综上,区发荣未经三方视角公司的许可,擅自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涉案三方视角公司的第13285246号“”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TRIANGL”和近似的标识“triangl”,易使相关公众对区发荣销售的商品与三方视角公司的商品产生混淆。

一审法院认定区发荣的行为侵害了三方视角公司就第13285246号“”注册商标所享有的合法权益。

(三)关于陈志梅1.有关被控侵权标识与第13285246号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一审法院认定如下:陈志梅经营的淘宝网“BRAKINISSHOP”店铺显示“TRIANGL天猫商城”字样,以“TRIANGL”作为名称标示的作用明显,与三方视角公司的第13285246号“”注册商标相同。

“BRAKINISSHOP”店铺中部分商品名称含“triangl-brakinis”、“triangl同步”、“triangl正品”、“澳洲triangl”、“韩国比基尼triangl”、“triangl”、“triangl比基尼”字样,所含有的“triangl”与三方视角公司的第13285246号“”注册商标相比对,英文字母完全一致,是标示商品名称的作用。

虽然“triangl”为小写,但“同步”、“正品”、“澳洲”、“韩国比基尼”、“比基尼”等均为普通名词,对消费者来说,在看到被控标识时往往会引起注意的是其中的“triangl”,甚至一般以“TRIANGL”来称呼陈志梅销售的商品,容易使消费者误以为陈志梅销售的商品与三方视角公司的商品存在关联,可以认定商品名称中使用“triangl”与三方视角公司的第13285246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2.陈志梅使用被控侵权标识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陈志梅在网店名称使用了“TRIANGL”标识和在商品名称上使用“triangl”标识,识别度和显著性明显,客观上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均属于商标性使用。

综上,陈志梅未经三方视角公司的许可,擅自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涉案三方视角公司的第13285246号“”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TRIANGL”和近似的标识“triangl”,易使相关公众对陈志梅销售的商品与三方视角公司的商品产生混淆。

一审法院认定陈志梅的行为侵害了三方视角公司就第13285246号“”注册商标所享有的合法权益。

另外,凌志公司、区发荣、陈志梅辩称因GraigEllis通过葵洲公司与凌志公司合作一事,拖欠凌志公司60000元货款未付。

三方视角公司认为已付清货款。

从三方视角公司提交的证据25可见,凌志公司、区发荣、陈志梅陈述在签订2014年4月21日的协议后,GraigEllis已依约支付了货款,凌志公司、区发荣、陈志梅在一审庭审中亦确认三方视角公司与凌志公司、区发荣、陈志梅合作的货款已结清,而凌志公司、区发荣、陈志梅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GraigEllis或三方视角公司尚欠凌志公司货款未付,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故此,凌志公司、区发荣、陈志梅认为其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具有合法理由的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三、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鉴于凌志公司、区发荣、陈志梅的行为已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其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还可以作出罚款,收缴侵权商品、伪造的商标标识和专门用于生产侵权商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财物的民事制裁决定。

罚款数额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

对于三方视角公司主张凌志公司、区发荣、陈志梅立即停止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因凌志公司、区发荣、陈志梅没有举证证明已停止实施侵权行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此,三方视角公司主张凌志公司、区发荣、陈志梅应立即停止侵犯三方视角公司第1328524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至于具体的赔偿数额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的规定,虽然三方视角公司申请调取了凌志公司在阿里巴巴网站宣传的经营规模和凌志公司、区发荣、陈志梅在淘宝网网店的经营规模,但三方视角公司没有举证证明陈志梅在淘宝网“BRAKINISSHOP”网店上实际出售的是被控侵权产品,凌志公司、区发荣、陈志梅亦举证证明部分商品名称含“triangl”而实际出售的商品是“BRAKINIS”的商品,故此各方均未能提交证据予以充分证明三方视角公司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和凌志公司、区发荣、陈志梅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凌志公司、区发荣、陈志梅的侵权行为性质、侵权时间、销售金额、销售范围、凌志公司、区发荣、陈志梅经营规模、涉案商标的知名度等因素,一审法院依法酌情确定凌志公司应赔偿三方视角公司经济损失200000元,区发荣应赔偿三方视角公司经济损失80000元,陈志梅应赔偿三方视角公司经济损失40000元。

对于三方视角公司主张的合理维权费用(公证费40280元、样品费6095元和律师费50000元)的问题。

对于公证费,三方视角公司提供的证据36和43证明三方视角公司支付了公证费共66480元,鉴于一审法院对证据10、11的关联性不予采纳,故该两份公证书对应的费用5750元,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现三方视角公司主张的公证费40280元没有超出60730元(66480-5750=60730元),故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样品费,三方视角公司于2015年9月22日和2016年7月27日在凌志公司购买与被控侵权产品有关的费用分别为1835元和1470元;

三方视角公司在区发荣经营的“triangl特卖会”店铺中购买与被控侵权产品有关的费用为1418元;

三方视角公司在诉讼中购买三方视角公司的正品商品的费用为109美元(按三方视角公司付款当天的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约751.52元),一审法院对上述部分予以支持。

对于一审法院在陈志梅经营的“BRAKINISSHOP”购物支付的1254元,因三方视角公司没有举证证明商品上使用了“TRIANGL”标识,故该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故此,对三方视角公司主张的样品费中的5474.52元(1835+1470+1418+751.52=5474.52元)予以支持,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对于律师费50000元,三方视角公司提交了民事委托合同和律师费发票以证明支付了律师费50000元,综合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相关费用支出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因素,一审法院酌定对其中30000元予以支持。

综上,维权合理支出为75754.52元(40280+5474.52+30000=75754.52元)。

四、关于凌志公司、区发荣、陈志梅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凌志公司作为生产被控侵权产品的企业,且在实体经营上及其经营的淘宝网“BRAKINIS商城店”店铺、阿里巴巴网站https://brakinis.1688.com宣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因凌志公司是企业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规定,公司应以公司财产承担责任。

区发荣、陈志梅履行的职务行为与凌志公司的被控侵权行为不构成共同侵权,不需要对凌志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确定凌志公司应承担的赔偿数额为247699.70元(含维权合理支出)。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若两个独立主体,违反该原则,存在关联、混同,对有关权利人造成损害的,则不能认可其责任独立,应承担连带责任。

而经审查,一审法院认为在区发荣经营的“triangl特卖会”店铺方面,网店所留的退货地址为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灵镇东街29号凌志服装公司三楼网购部,一审庭审中凌志公司、区发荣、陈志梅亦陈述凌志公司借用区发荣的名义开设“triangl特卖会”店铺、运营和账务均由凌志公司负责、货物来源于凌志公司,而区发荣是凌志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和经理,两者之间意思联络密切、关联度大、利益上存在混同的可能性大,凌志公司、区发荣亦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两者在经营“triangl特卖会”店铺上彼此独立,故此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凌志公司应对区发荣所负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法院确定区发荣应向三方视角公司支付赔偿款99175.88元(含维权合理支出),凌志公司对该99175.88元承担连带责任。

同理,在陈志梅经营的“BRAKINISSHOP”店铺方面,网店所留的退货地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灵镇东街29号即凌志公司的经营场所,一审庭审中凌志公司、区发荣、陈志梅亦陈述凌志公司借用陈志梅的名义开设“BRAKINISSHOP”店铺、运营和账务均由凌志公司负责、货物来源于凌志公司,而陈志梅是凌志公司的股东、监事,一审法院认定两者之间意思联络密切、关联度大、利益上存在混同的可能性大,凌志公司、陈志梅亦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两者在经营“BRAKINISSHOP”店铺上彼此独立,故此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凌志公司应对陈志梅所负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法院确定陈志梅应向三方视角公司支付赔偿款48878.94元(含维权合理支出),凌志公司对该48878.94元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判决:一、江门市新会区凌志服装有限公司、区发荣、陈志梅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三方视角有限公司(TRIANGLLIMITED)第1328524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江门市新会区凌志服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三方视角有限公司(TRIANGLLIMITED)支付赔偿款247699.70元;

三、区发荣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三方视角有限公司(TRIANGLLIMITED)支付赔偿款99175.88元;

四、陈志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三方视角有限公司(TRIANGLLIMITED)支付赔偿款48878.94元;

五、江门市新会区凌志服装有限公司对前述第三项、第四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驳回三方视角有限公司(TRIANGLLIMITED)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凌志公司、区发荣、陈志梅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1571元,申请(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共34591元,由三方视角有限公司(TRIANGLLIMITED)负担24771元,江门市新会区凌志服装有限公司负担6146元、区发荣负担2461元、陈志梅负担1213元。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依法确认一审判决查明的基本事实。

另查明,原江门市新会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在立案调查凌志公司涉嫌商标侵权案当中,发现涉案违法经营额涉嫌达到追诉标准,该局于2016年10月31日将案件移送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处理。

2016年11月28日,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并将该案退回该局。

因此后涉案商标权利人三方视角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原江门市新会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中止了该案件的查处。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本院仅对三方视角公司的上诉请求进行审查,对各方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

二审当中,各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在于:一、赔偿数额的认定;

二、各侵权人连带责任的认定。

关于争议焦点一。

本案中,对于三方视角公司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双方当事人并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关于各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根据现有证据亦无法直接予以核实。

而对于商标许可使用费,三方视角公司也未提供相关的许可合同等予以证明。

在此情况下,本案应当综合考虑以下相关因素酌情确定各侵权人的赔偿数额:1.2014年4月21日所签订的协议书中,已经明确签名人以及凌志公司承诺将不会再使用或者涉及到带有TRIANGL品牌的产品特点的货物,下架在阿里巴巴网站的所有照片,关闭Brakini品牌网站等等,而此后凌志公司依然生产、销售、许诺销售带有“TRIANGL”品牌的产品明显违法诚实信用原则。

2.凌志公司曾对三方视角公司经国家商标局初步审定第13285246号“TRIANGL”商标提出异议,导致涉案商标延迟获准注册。

各侵权人利用上述法律程序达到在涉案“TRIANGL”商标注册之前继续生产、销售带有“TRIANGL”品牌的产品从而获取不法利益的意图非常明显。

3.从2016年8月23日原江门市新会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凌志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后并扣押“TRIANGL”标识的一大批产品、半成品、原材料等来看,可认定凌志公司侵权持续时间长,侵权商品的实际销售量远远不止凌志公司自查及该局查获的数量;

且原江门市新会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曾将案件移送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处理,后虽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经审查决定不予立案,但可见从行政管理部门角度来看,凌志公司的侵权行为达到涉嫌刑事犯罪的程度。

4.各侵权人通过淘宝、阿里巴巴等互联网网站、微博等进行大肆宣传,侵权商品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覆盖全国各地,可印证其经营规模大、侵权范围广的事实。

5.从一审法院向淘宝、阿里巴巴等互联网网站调取的平台上所销售数据反映出,各侵权人通过平台销售侵权商品次数多、数额大。

6.各侵权人虽初步举证证明平台上所销售的含“triangl”品牌部分商品实际发货的是“BRAKINIS”品牌商品,但也只是仅仅证明发货单登记情况,而该部分商品实际使用品牌情况已无法查找核实,不排除各侵权人为了规避法律责任有意将商品名称或品牌不作如实登记。

7.服装行业一般利润率特别是涉案游泳衣商品的受欢迎程度。

8.三方视角公司为了维权支出了较高的合理维权费用。

综上,本院酌定凌志公司、区发荣、陈志梅应赔偿三方视角公司经济损失分别为400000元、160000元及80000元(均含合理维权开支)。

一审判决判处赔偿数额过低,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争议焦点二。

首先,区发荣作为凌志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和经理,陈志梅作为凌志公司的股东、监事,对于凌志公司实施的有关侵权行为是明知的;

其次,区发荣、陈志梅组织凌志公司在工厂内生产、销售涉案侵权商品;

再次,区发荣、陈志梅均分别以自己为卖家身份在互联网平台上公开销售涉案侵权商品;

最后,无证据显示平台上的收益与区发荣、陈志梅个人财产独立。

综上,本案可依法认定对于实施侵权行为,凌志公司、区发荣、陈志梅三者之间意思联络密切、关联度大、利益上存在混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凌志公司、区发荣、陈志梅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对此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三方视角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以支持,但赔偿数额以本院认定为准。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法律适用部分错误,实体处理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16)粤0705民初435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和第六项;

二、撤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16)粤0705民初435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至第五项;

三、江门市新会区凌志服装有限公司、区发荣、陈志梅应分别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三方视角有限公司(TRIANGLLIMITED)支付赔偿款400000元、160000元及80000元(均含合理维权开支),三者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1571元,申请(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共34591元,由三方视角有限公司(TRIANGLLIMITED)负担18591元,江门市新会区凌志服装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区发荣负担4000元、陈志梅负担200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31571元,由三方视角有限公司(TRIANGLLIMITED)负担15571元,江门市新会区凌志服装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区发荣负担4000元、陈志梅负担2000元。

对于一、二审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江门市新会区凌志服装有限公司、区发荣、陈志梅互负连带责任。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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