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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基亚公司与深圳市诺亚信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及反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3民初764号
案件名称诺基亚公司与深圳市诺亚信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及反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诺基亚公司;深圳市诺亚信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3民初764号 原告:诺基亚公司(NOKIACORPORATION),住所地:芬兰,埃斯坡06210,卡拉波帝3号。

法定代表人:瓦克尔•耶利米,商标及外观设计事务法律顾问。

尼尼玛奇•爱萨•威里•伊玛丽,全球服务部法律与合规事务主管。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玉国,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诺亚信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鹅公岭社区扶贫奔康工程厂房2栋。

法定代表人:赵宽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华正,广东金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诺基亚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诺亚信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及反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左玉国、李静,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彭华正到庭参与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于2018年1月18日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手机商品及包装上,在网站、微博、微信、展会等相关商业活动中使用各种颜色的 、 、 、 商标等侵犯商标权行为;

判令被告立即停止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擅自制造、销售使用诺亚信5310i手机名称和装潢、使用近似标识等混淆行为类不正当竞争行为。

2、判令被告在《法制日报》或其他全国性报纸登报消除因其实施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原告造成的不良影响;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万元;

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30万元;

5、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如下:原告是“ ”(商标号G1298220)和 (商标号5648806)等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原告的“ ”系列商标在中国享有较高知名度,原告诺基亚5310手机为知名商品,其特有的名称和装潢应受到保护。

二、被告在展会、官网、电商网店、微信上使用了“ 、 、 、 ”等商标、标识,并销售名称、装潢均与原告知名的诺基亚5310手机高度相似的诺亚信5310i手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在庭审中,原告增加保护第297227号NOKIA商标、第357902号 商标。

被告答辩称:1、其合法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NOAIN、诺亚信等商标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2、其正常使用自有注册商标,与原告不存在不正当竞争。

3、其制造、销售的诺亚信5310i手机与原告的诺基亚5310手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4、原告的诺基亚5310手机不构成知名商品,其名称和产品装潢不构成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和装潢。

5、原告诉请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维权费用30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相关证据。

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采纳。

对于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评判如下: 原告提交了证据1-3,系设计师拉尔斯•海德曼的宣誓书及翻译;

证据4-3,系台湾经济部智慧财产局于2018年5月10日作出的商标异议审定书。

证据6-2,系印度官方商标电子申请网站的相关内容。

前两份证据均在域外或台湾地区形成,未经过公证认证,后一份证据系网页打印件,且无中文翻译件,均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形式,且被告对真实性不予确认,故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提交了证据8网页打印件,内容为“诺基亚退出手机市场”。

证据9为被告单方制造的光盘,内容为被告的广告。

鉴于该两份证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形式,且原告不确认其真实性,故本院不予采纳。

经审理查明: 一、原告在本案中主张保护的商标 第G1298220号“ ”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服务类别为第9、10、12、14、25、28、38、41、42、44类,包括电话、智能手机等,有效期自2015年12月18日至2025年12月18日。

第5648806号“ ”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服务类别为第9类,包括手提手机等,有效期自2009年12月7日至2019年12月6日。

第297227号“NOKIA”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服务包括电话交换机等,注册日期为1987年8月30日,续展后的专用期限自2017年8月30日至2027年8月29日。

第357902号“ ”商标的核定使商品/服务包括陆上和海上用的无线电话等,注册日期为1989年8月20日,续展后的专用期限自2009年8月20日至2019年8月19日。

二、涉案商标知名度 (一)原告在2017年手机产品回归之前的网络宣传 根据(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7372号公证书的记载,原告百度网上进行搜索后的相关页面内容,大致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诺基亚品牌排名。

(1)在2001年、2006年-2011年度由《商业周刊》公布的全球最佳品牌100强排行榜中,诺基亚品牌均在前六位。

(2)在欧洲品牌协会公布的2007年“欧洲最有价值品牌排名榜”中,诺基亚品牌排名第一,品牌价值超过320亿欧元。

(3)在Interbrand公布的“2008全球最佳品牌排行”中,诺基亚的排名第五,品牌价值为35942百万美元。

(4)在MillwardBrownOptimor公布的2008年“最新企业品牌价值前100强排行榜”中,诺基亚品牌排名第九,品牌价值为439.75亿美元。

(5)在2009年-2012年度由Interbrand公布的全球最佳品牌100强榜单中,诺基亚品牌均在前二十位。

(6)在2011年-2012年度由Superbrand公布的“中国消费者最喜爱的50个品牌”中,诺基亚品牌排名第一。

(7)2011年,在www.360doc.com网刊载的《世界最具影响力的100个品牌》文章中称,诺基亚排名第三。

(8)2012年4月23日,在article.pchome.net刊登的《诺基亚依然是亚洲最受欢迎的品牌之一》文章中称,亚洲日经社调查研究发现,诺基亚在亚洲进入前10名,在中国排名第五。

(9)在2013年-2014年度由Interbrand公布的“最佳绿色品牌排行榜”中,诺基亚品牌均排在前十位。

2、诺基亚手机的销售情况及市场份额。

关于市场份额部分:(1)中国商务部网刊登的《2002年全球手机销量增长6%》文章称,2001年,诺基亚手机全球市场占有率为35%,2002年增至36%。

(2)2004年7月21日,科技资讯网刊登《诺基亚报告称夺得中国整体手机市场占有率第一》。

(3)2005年7月26日网易网刊登《诺基亚Q2手机市占率达33%中国市场表现强劲》文章中称,第二季度,诺基亚移动电话的市场份额达到33%。

(4)2007年4月3日,mobil.zol.cn刊登的《诺基亚2006年全年销售额创历史记录》文章中称,诺基亚在2006年全球移动终端市场的份额估计达到36%,全年移动终端市场销售额达411亿欧元。

(5)财经网刊登的《诺基亚全球手机占有率第一》的文章中称,2007年第4季度,诺基亚手机市场占有率上升至40.4%。

(6)2008年1月25日,FT中文网刊登的《诺基亚全球市场占有率达40%》的文章中称,2007年末,诺基亚在全球市场的占有率达到40%,全年运营利润达到79亿欧元。

(7)2008年2月22日,www.ce.cn网刊登《手机品牌市场占有率分布诺基亚稳坐老大宝座》,文章称,诺基亚2007年的市场占有率为38.20%。

(8)2008年,在bschool.hexun.com网站中刊载《诺基亚成功之道:聚焦品牌核心价值》,文章称,诺基亚已占领了三分之一的全球移动通讯市场份额。

(9)ICD公布的欧洲季度手机市场跟踪调查季度报告显示,2011年第一季度,诺基亚为该地区第二大手机制造商,在智能手机领域,诺基亚的市场份额排名第二。

在中国智能手机市场,诺基亚市场份额位列第一。

在全球手机市场,第一季度诺基亚位居首位,市场份额为24.3%。

(10)由StrategyAnalytics发布的报告显示,诺基亚在2014年第一季度的出货量为4700万台,市场份额为11.5%。

(11)2014年12月,Gartner公布了2014年Q3的智能手机数据表,诺基亚的市场份额为9.5%,排名第二。

(12)2016年11月16日,mini.eastday.com刊登《2006-2013年全球手机总销量排行总销量31亿》,文章称,2006-2011年,诺基亚手机均排名第一,销量在3.58亿-4.72亿之间,市场份额在23.8%-38.6%之间。

2012-2013年,诺基亚手机排名第二,销量分别为3.339亿、2.507亿,市场份额分别为19.1%、13.9%。

(13)en.wikipedia.org刊登《Listofbest-sellingmobilephones》,在文中的“Annualsalesbymanufacturer”中,诺基亚公司在1998-2011年均排第一,在2012-2013年排名第二,2014-2016年未上榜。

(14)2017年2月24日,www.strategyanalytics.com刊登《NokiaCaptured9%FeaturePhoneMarketshareWorldwidein2016》,文章称,诺基亚公司在2016年的全球销量为35.3百万,市场份额为8.9%,均排名第二。

Nokiamob.net上也刊登了相同内容的文章。

关于诺基亚手机销售情况:(1)网易网刊登的《2008第一季淘宝网手机销量统计报告》,文章称,诺基亚手机占据前20名中的10位,交易比例为30.60%。

(2)2010年12月29日,网易网刊登《诺基亚包揽前十年度网购TOP100排行榜》。

(3)2011年8月11日,www.pcmag.com刊登《TheBestSellingNokiaPhonesEver》文章,该文针对诺基亚手机在美国市场的销量进行排名。

(4)en.wikipedia.org刊登《Listofbest-sellingmobilephones》,在“Top-sellingmobilephone”榜单中,该文统计了1996-2017年间40款最畅销手机品牌、型号等信息,诺基亚手机占据15位。

(5)www.statemonkey.com刊登《BestSellingMobilePhoneWorldwideAllTime》,文章称,在2013年全球59款最畅销手机排名中,诺基亚手机占据21位。

(6)2013年8月27日,网易网刊登《世界销量最高手机TOP10诺基亚占9位》,文中未提及诺基亚5310手机。

(7)2013年8月27日,mobil.163.com刊登《诺基亚创记录全球销量最高手机TOP16》,文章称,诺基亚手机占有11位,文中未提及诺基亚5310手机。

(8)2016年1月28日,腾讯网刊登的《盘点史上最畅销20款手机销量最高达2亿部》,文章称,诺基亚手机占有8位。

(9)2016年2月4日,环球网刊登的《诺基亚排名第一历史上经典手机销量有几多?

》,文章称诺基亚1110销售量约2亿5千万部,诺基亚5230销售量约6千万部,文中未提及诺基亚5310手机。

3、其他宣传内容:(1)2007年,www.cnbeta.com网刊载文章称,诺基亚N95获07-08年度欧洲多媒体手机大奖。

(2)根据腾讯新闻网报道,2008年,诺基亚副总裁对2008年诺基亚在中国区的市场发展进行了详细介绍,称要继续保持诺基亚在中国用户心目中最受喜爱和最受尊敬的品牌形象。

(3)2012年-2014年,诺基亚Lumia获得多个设计大奖。

根据(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7370号公证书的记载,2017年9月21日,原告使用公证处的计算机在百度网进行搜索,显示以下内容:(1)百度百科对原告公司的企业、手机进行了介绍。

(2)2009年9月2日,新浪网刊登《X系双星现身5款新品引爆诺基亚大会09》。

(3)2013年12月26日,xap.coolxap.com刊登《诺基亚消息:企业市场潜力巨大》。

(4)2015年1月29日,www.xiaozhizhijia.com刊登《诺基亚2014第四季度财报:HERE、网络和技术同比上涨》。

(5)2015年2月17日,www.ali213.net刊登《备用机的新选择!

Lumia532正式发售,仅售650元》。

(6)163网刊登《新品云集,盘点2014年最值得期待的手机》,诺基亚Lumia930上榜。

根据(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45955号公证书的记载,2017年11月15日,原告使用公证处的计算机在百度网进行搜索,显示以下内容:(1)根据新浪网的报道,北京首信诺基亚移动通讯有限公司、诺基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分别入选2001-2005年“中国最受尊敬企业”。

(2)根据网易网的报告,诺基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入选2004-2006年“中国最具影响跨国企业”。

(3)2011年8月5日,www.thethirdmedia.com刊登《诺基亚手机:诺基亚被评为2011中国消费者最喜爱品牌》。

(4)2012年3月15日,www.iimedia.cn刊登《2011-2012年度中国手机市场发展状况研究报告》,文章中称。

2011年诺基亚在中国手机市场品牌关注度方面排名第一,占比33.4%。

(5)2017年8月18日,凤凰新闻网刊登《2017年最值得期待的手机,第一名竟然是诺基亚》,介绍了nokia8。

(6)2017年5月18日,搜狐网刊登《2017最有价值的10大芬兰品牌排行榜》,诺基亚品牌排名第一。

(二)原告2017年新产品回归后的宣传情况 根据(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7368号公证书的记载,2017年9月21日,原告使用公证处的计算机浏览官网www.nokia.com/zh_int。

官网页面上使用了,并注明“新Nokia手机已经推出”。

点击“所有手机”后,显示了Nokia3310、Nokia6等多款手机图片,不包括5310型号手机。

其中Nokia6手机已在京东网上销售。

原告在英文官网上展示了2013-2017年度获得各种奖项,并公布了2004-2012年度英文年报信息。

根据原告提供的翻译件显示:2004-2012年,原告每年在全球市场的净销售额达数百亿欧元(2010年达到420亿欧元),原告在中国的净销售额分别为10%-18%,包括中国在内的10个最大市场的总销售额百分比为50%-54%。

根据(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7369号公证书的记载,2017年9月21日,原告使用公证处的计算机浏览京东网上的“诺基亚手机旗舰店”。

网店页面上使用了 。

其中,Nokia6手机的全部评论为8万+,好评度为94%。

Nokia105手机的全部评论为12万+,好评度为96%。

进入“苏宁易购”网、天猫网,搜索“诺基亚手机”后,显示Nokia6、Nokia105等多款手机正在销售,以上网页中均不包括诺基亚5310型号手机。

根据(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7371号公证书的记载,2017年9月21日,原告使用公证处的计算机在百度网进行搜索,显示以下内容:(1)百度网刊登了《在诺基亚2017年回归之前,怀念一下曾经的经典系列》,文章对诺基亚N82、N8、5730进行了介绍。

(2)新浪网刊登《3G版诺基亚3310通过FCC认证!

或将于下个月发布》。

(3)2016年3月9日,搜狐网刊登《诺基亚或将强势回归昔日巨头能否续写辉煌》。

2016年4月12日,搜狐网刊登《诺基亚正式宣布回归!

青春,回来了》。

(4)2016年11月7日,mobile.zol.com.cn刊登《王者回归诺基亚品牌2017回归新机曝光》。

(5)2016年12月30日,网易网刊登《诺基亚2017年回归!

首款机型定位中低端》。

(6)2017年1月4日,mobile.zol.com.cn刊登《诺基亚新机今年有6-7款旗舰中端都有》。

(7)www.ifang.com刊登《完善产品线布局,诺基亚发布四款中低端手机》。

(8)2017年1月,搜狐网、www.cnmo.com、www.gamersky.com均刊登相关文章,报道诺基亚6受到消费者追捧,销售速度快,预定量高。

(9)2017年7月26日,安卓网刊登《终于等到这天,诺基亚顶级新旗舰即将发布》,文章对诺基亚8进行了介绍, 根据(201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2048号公证书的记载,2018年5月31日,原告使用公证处的计算机在百度网进行搜索,显示:2018年5月,百度贴吧、新浪网、搜狐网、globenewswire.com、www.chinadaily.com.cn、www.marketing-interactive.com、均报道了“2018中国地区品牌声誉排名”,诺基亚排名第八。

根据(201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2049号公证书的记载,2018年5月31日,原告使用公证处的计算机在百度网进行搜索,显示内容如下:(1)2017年10月,搜狐网、百度网对诺基亚7的销售火爆情况进行了报道;

(2)2018年3月,mini.eastday.com、www.pcpop.com、百度网对诺基亚7Plus的销售火爆情况进行了报道。

(3)2018年5月,百度网、mobile.zol.com.cn、凤凰网、nokiapoweruser.com对诺基亚X6的销售火爆情况进行了报道。

(三)纸质媒体对涉案商标、诺基亚产品的宣传 1、《消费电子商讯》2007年第65、66期、2009年第1期、《数字通讯》2007年第257、262期、2008年第272-274、280期、《网络与信息》2007年11月版、《电脑迷》2008年2月刊、《中国新时代》2006年10月刊、《瑞丽伊人风尚》2007年1月刊、《互联网周刊》2009年4月均介绍了诺基亚手机,产品图片上均使用了。

2、《音乐世界》2006年7月、11月刊、《数字商业时代》2007年第5期、《缤纷家居》2008年8月、《南风窗》2006年8月刊、《双休日》2006年10月刊、《新世纪周刊》2006年12月刊、《摄影之友》2006年第11月刊、《数码精品世界》2006年8月刊、《21世纪商业评论》2006年9月刊、《南方人物周刊》2007年3月刊、《财经》2006年第11期、《青年文摘》2006年4月刊、《读者》第2007年13期、《扬子晚报》2006年4月、《体坛周报》2006年5月期、《南方都市报》2006年8月和11月、《大河报》2006年5月、《海峡导报》2006年6月均介绍了诺基亚手机,使用了和。

3、《新娘》2006年6月刊、《晨报》2007年4月期介绍了诺基亚耳机或手机,展示了。

4、《家电科技》2008年第4期刊登了《主要品牌各类产品全国销售排名前十名(2008年1月16日——1月22日)》,诺基亚手机产品类占据8位。

(四)其他关于涉案商标知名度的证据 在(2008)商标异字第01917号“诺基亚NOKIA”商标异议裁定书中,在“无线电话、电讯用专用网络终端设备”商品上使用的“诺基亚”、“NOKIA”被国家工商行政关联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在2008年-2017年间,原告提供了多份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做出的商标异议裁定书、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证明多个与该两个商标构成近似的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三、原告主张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及装潢的具体内容 原告确认在本案中主张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为诺基亚5310,其装潢表现为:直板造型,屏幕的两侧有彩色,如红色或蓝色的色条,两侧的装饰色条与主体色条呈鲜亮对比。

手机两侧都采用了全斜面的设计。

屏幕的下方四个功能键在两侧,圆形方角的方向键在中央,下侧采用T9键盘设置。

四、诺基亚5310手机的知名度 (一)网络上对诺基亚5310手机的宣传 根据(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7372号公证书的记载,原告百度网上进行搜索后的相关页面,与诺基亚5310有关的内容如下:(1)网易网刊登的《2008第一季淘宝网手机销量统计报告》文章中称,诺基亚5310XM排名第11位。

(2)2010年12月29日,网易网刊登《诺基亚包揽前十年度网购TOP100排行榜》,诺基亚5310手机排名第54。

(3)2011年8月11日,www.pcmag.com刊登《TheBestSellingNokiaPhonesEver》,该文是针对诺基亚手机在美国市场的销量进行排名,诺基亚5310XpressMusic排名第八。

该文中还称,“5310音乐手机是诺基亚公司的一个优秀的范例产品,它纤细,造型优美,有着良好的硬件和通话质量”。

(4)en.wikipedia.org刊登《Listofbest-sellingmobilephones》。

在“Top-sellingmobilephone”榜单中,该文统计了1996-2017年间40款最畅销手机品牌、型号等信息,诺基亚5130、5220、5310作为同一系列,排名第17位。

(5)www.statemonkey.com刊登《BestSellingMobilePhoneWorldwideAllTime》文章称,在2013年全球59款最畅销手机排名中,诺基亚5130、5220、5310作为同一系列,排名第14位。

根据(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7370号公证书的记载,2017年9月21日,原告使用公证处的计算机在百度网进行搜索,与诺基亚5310有关的内容如下:(1)百度百科对原告公司的企业、手机进行了介绍。

其中,诺基亚5310XM于2007年上市,XM代表XpressMusic,是诺基亚的音乐手机尺度。

(2)百度百科对诺基亚5310、Xpressmusic进行了介绍。

介绍中也称其为诺基亚5310XM。

(3)2008年11月7日,搜狐网刊登《N系列靠边站诺基亚国内10大热销手机》,文章中称诺基亚5310XM排名第十。

(4)2009年4月17日,mobile.zol.com.cn刊登《超薄音乐机诺基亚5310XM已售1300万台》。

(5)2009年1月10日,网易网刊登《经典音乐手机诺基亚5310只要1100》。

(6)2010年6月27日,网易网刊登《一周手机销量排行诺基亚5310XM翻身入场》,诺基亚5310XM排名第八。

(7)共有148名网友在mobile.zol.com.cn上对诺基亚5310XM进行点评,好评93,中评41,差评13,评分为7.4。

大部分点评时间在2008年之前,2014年有两条点评,2015年有3条点评。

(8)百度网刊登了《诺基亚十年前的经典爆款手机,现在看依然很潮》,对诺基亚5310XM进行了介绍。

(9)2016年6月4日,www.telegraph.co.uk刊登《AhistoryofNokiaphones:inpictures》,介绍了诺基亚5310XM手机。

(10)百度网刊登《诺基亚5310XM十年过去了!

依然坚挺,这就是情怀》。

(11)优酷网上展示了诺基亚5310的视频。

(二)纸质媒体对诺基亚5310的宣传 1、《消费电子商讯》2007年第65、66期刊登《诺基亚进一步拓展互联网服务》,文中提到了诺基亚5310XpressMusic。

2009年第1期刊登了《音乐新势力——诺基亚5310XpressMusic》。

2、《数字通讯》2007年第257期刊登了《超薄音乐风诺基亚5310XpressMusic》,第262期在“DC测评室”栏目中对诺基亚5310XpressMusic进行了介绍。

2008年第272期介绍了诺基亚5310全黑版、诺基亚5310XpressMusic。

第273期介绍了诺基亚5310XpressMusic粉色版。

第274期介绍了诺基亚5310XpressMusicT-Mobile定制机。

第280期介绍了诺基亚5310XpressMusic银色版本。

3、《网络与信息》2007年11月版在“手机精品导购”栏目中介绍了诺基亚5310XpressMusic。

4、《电脑迷》2008年2月在《音乐个性的表达》文章中推荐了诺基亚5310手机。

5、《家电科技》2008年第4期刊登了《主要品牌各类产品全国销售排名前十名(2008年1月16日——1月22日)》,诺基亚5310红在手机产品类排名第九。

6、2008年2月25日的《电脑报》介绍了5310XpressMusic,并称该手机月度排名第一。

五、原告指控被告的侵权事实 (一)被告实施的被控侵权行为 原告提供了其自行拍摄的、被告参加2017上海世界移动大会的展台、产品照片。

被告在展台上使用了 ,在手机产品上使用了 。

被告对该照片的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

根据(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2751号公证书的记载,2017年8月18日,原告使用公证处的计算机进行了如下操作:1、浏览了被告的官网www.noain.com.cn,被告在官网上均使用了 ,宣传视频结尾处使用了 ,官网上公布的产品名称中均使用了“诺亚信”字样,产品上均使用了 ,不包括诺亚信5310i手机。

2、分别进入ICP备案查询网、whois.chinaz.com进行查询,被告为www.noain.com.cn主办单位,审核通过时间为2017年3月15日。

被告系noain.com.cn的联系人,该域名创建时间为2007年10月27日。

3、被告分别以“诺亚信品牌手机”、“诺亚信高科技”注册了两个新浪微博。

微博中均使用了 、“诺亚信”文字,在推荐的产品上均使用了 。

微博中还展示了被告参加“2017年中国联通信息终端春季交易会”的展台照片,展台上也使用了 。

根据(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2752号公证书的记载,2017年8月18日,原告在公证处对其手机进行了如下操作:在手机“添加朋友”栏中输入“noain99”,显示被告的微信公众号“ 诺亚信”,该微信于2017年7月25日完成认证。

在手机“添加朋友”栏中输入“noain2018”,显示被告的微信公众号“ 诺亚信888”,该微信于2017年7月8日完成认证。

公众号内均包括对标有 产品的推荐,产品型号不包括5310i。

根据(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2753号公证书的记载,2017年8月18日,原告使用公证处的计算机,进行如下操作:1、浏览被告在京东网的店铺“诺亚信手机旗舰店”。

被告在店铺上使用了 ,并展示了多款标有 的产品。

该店铺展示了“诺亚信(NOAIN)5310I”的产品图片,颜色分为“黑+红”、“白+蓝”、“白+红”、“黑+蓝”,价格为人民币169元,商品评价为3.7万+。

该店铺还展示了“诺亚信(NOAIN)5320I”、“诺亚信(NOAIN)T168”的产品图,商品评价分别为2.5万+、1.1万+。

2、浏览被告在苏宁易购网上的店铺“诺基亚手机旗舰店”。

被告在店铺上使用了 ,并展示了多款标有 的产品,该店铺亦展示了“诺亚信(NOAIN)5310I”的产品图片,主要是“红+白”、“黑+蓝”,价格为人民币169元。

3、浏览被告在天猫网上的店铺“诺亚信旗舰店”。

被告在店铺上使用了 ,并展示标有⺡ 的产品,不包含“诺亚信(NOAIN)5310I”的产品图片。

根据(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1976号公证书的记载,2017年8月22日,原告使用公证处的计算机,在被告京东网中的“诺亚信手机旗舰店”中购买了一台“诺亚信(NOAIN)5310I”产品。

8月23日,原告在公证处收到该包裹并封存。

根据(201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400号公证书的记载,2018年1月5日,原告使用公证处的计算机,再次浏览了被告的官方网站、新浪微博、京东网店、苏宁易购网店、天猫网店,相关内容与32751、32753公证书中的内容基本一致。

在京东网店中,被控侵权产品诺亚信5310I的累计评价为4.2万+。

(二)商标侵权比对及装潢比对 原告主张,被告在生产、销售的手机商品及包装上,在网站、微博、微信、展会商业活动中使用的、、、分别侵害了涉案四个商标权。

原告当庭提交该公证购买实物,公证封存完好。

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上标注有⺢,并贴有标签,标签上有⺣标识,名称:诺亚信,产品型号:5310i,颜色:黑+红,背面有被告公司名称。

打开外包装,内有一张《用户指南》,指南上标有⺤,内有一个被控侵权产品,产品上标有⺥。

将被告在被控侵权产品上、网站、微博、微信、展会商业活动中使用的、、、与原告涉案四个商标进行对比,具体如下: 原告主张:1、将第G1298220号⺦ 商标与⺧ 、⺨ 、⺩ 相比,其中的黑体英文字母组合相近似,字体和视觉效果几乎相同,容易引起混淆,构成相同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将第G1298220号⺪ 商标与⺫ 相比,两者字母组合相近,字体相同,视觉效果几乎相同,非常容易引起消费者混淆构成相同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将第5648806号⺬ ”商标与⺭ 、⺮ 、⺯ 相比,其中的中文、英文字母组合及英文广告词均高度相似,整体排列方式完成相同,非常容易引起消费者混淆,构成相同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将第5648806号⺰ ”与⺱ 相比,两者英文商标字母组合相近,字体相同,视觉效果相近,亦引起混淆;

3、将第297227号⺲ 商标跟⺳ 相比,两者字母组合相近,引起消费者混淆,构成相同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4、将第357902号⺴ 商标与⺵ 、⺶ 、⺷ 相比,粗黑体英文组合相近,字体和视觉效果几乎相同,容易引起混淆,构成相同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将第357902号⺸ 商标与⺹ 相比,两者字母组合相近,字体相同,视觉效果几乎相同,非常容易引起消费者混淆,构成相同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被告认为,被告使用的是其注册成功的商标,其使用的中文字、英文字母均与原告主张保护的涉案商标不相同、不近似。

将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主张保护的诺基亚5310产品的装潢进行比对。

原告主张,被控侵权产品诺亚信5310i手机同样采用直板超薄设计,主体为黑色,屏幕两侧为红色条,侧面同样都采用全斜面设计,屏幕下方同样四个功能键在两侧,圆形方角的方向面同样在中央,下侧同样采用T9键盘设计。

被控侵权产品诺亚信5310i手机与诺基亚5310手机采用了同样的整体布置,直板造型、屏幕、功能键、T9键盘的整体布置、主体颜色和屏幕两侧色条的鲜亮对比撞色设计以及全斜面过渡设计的特有要素,与原告诺基亚5310手机的名称和装潢高度相似。

被告认为,其不认可原告主张保护的装潢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的装潢,且被控侵权产品与诺基亚5310在侧面按键设计、home键设计等多处存在差异。

(三)原告主张构成混淆的证据 根据(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2754号公证书的记载,2017年8月18日,原告使用公证处的计算机,进行如下操作:1、进入被告在京东网的店铺,(1)浏览诺亚信5310I产品下的评论:2016年7月28日的用户评论为“为什么我拍的是诺基亚手机,而且包裹包装的也是诺基亚手机,实际收到的货就成了诺亚信了?

……不知道这个冒牌诺基亚,能不能用的住?

”2016年11月14日的用户评论为“大家要小心不要被该产品误导了以为是诺基亚,本人就误以为是诺基亚”。

2016年11月18日的用户评论为“买的时候一直以为是诺基亚,到了以后才发现是诺亚信”。

2016年12月1日的用户评论为“买诺基亚,你给我送个诺亚信,什么玩意”。

2016年12月30日的用户评论为“如果有一天诺基亚重返天下……,怀念诺基亚的时代”。

2017年1月16日的用户评论为“第一、手机不是正品诺基亚”。

2017年1月25日的用户评论为“诺亚信,不注意就以为是诺基亚”。

2017年2月18日的用户评论为“本来想买个诺基亚,想不到买到了各位杂牌仿冒机”。

2017年2月27日的用户评论为:“搜索的是nokia就没仔细看……要是知道是山寨货绝对不会买”。

2017年3月23日的用户评论为“刚开始买的时候以为是诺基亚,结果买回来不是……”。

2017年5月6日的用户评论为“有多少人同我一样以为是诺基亚的?

”2017年5月18日的用户评论为“我在京东搜索的是诺基亚,结果买了山寨货,不是诺基亚”。

2017年5月22日的用户评论为“品牌这个不是诺基亚的,大家认真看!

”2017年5月27日的用户评论为“一时的大意没注意看我以为是诺基亚,收到打开一看是诺亚信”。

2017年5月30日的用户评论为“……这是诺基亚吗….还在吹牛?

”2017年6月12日的用户评论中为“诺基亚手机中的战斗机”。

2017年6月22日的用户评论为“拍手机的时候一不小心诺基亚看成了诺亚信”。

2017年6月28日的用户评论为“搜索的是诺基亚,不知怎么会买到这山寨机”。

2017年7月15日的用户评论为“受骗的感觉,和诺基亚长的太像了”。

2017年7月28日的用户评论为“我一直以为买的是诺基亚,拿到后才发现是山寨”。

2017年7月30日的用户评论为“拿到手才看清楚,不是诺基亚,开机铃声都是仿诺基亚”。

2017年8月2日的用户评论为“以前的诺基亚那是没得说,现在的这个手机还不如哪些杂牌的”。

2017年8月15日的两条用户评论分别为“这根本不是诺基亚,商家太难骗人了,大家千万别上当?

”、“看起来挺像诺基亚但不是的是什么诺亚信”。

在2017年8月7日的提问中,用户称“不是诺基亚手机么5310?”,8月12日回答称“不是诺基亚,是诺亚信……”。

(2)浏览诺亚信5320I、T168产品下的评论,亦分别有将诺基亚与诺亚信混淆的用户评论。

2、2015年8月13日,mobile.zol.com.cn刊登《诺亚信是个什么鬼?

看电商在售功能机》,文字应用了被告在京东网销售诺亚信5310手机的图片,并称“其标志NOAIN乍一看也很难与NOKIA区分”、“诺亚信5310吉祥版,其外观更是与诺基亚220高度相似”、“诺亚信5310更是与诺基亚5000一模一样”。

3、2016年4月18日,www.xxxxxbbs.com上刊登《买诺基亚买成诺亚信里受的了吗?

》,文中称“决定在网上买一个诺基亚的手机打电话,……昨晚买今天早上就到了”。

文章中展示了诺亚信5310I手机的外包装、产品本身、指南的图片,最后称“使用感受就是按键不是诺基亚的感觉特别松散,……一百多元的手机厂家还在模仿则更不能惯着,所以选择退货。

”4、在中国商标网上中查询被告作为申请人,共有44条记录。

被告申请了“诺亚星”、“诺基信”商标,前者申请已被驳回,后者在等待实质审查中。

根据(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45954号公证书的记载,2017年11月15日,原告使用公证处的计算机,在百度上进行搜索后的内容如下:1、在百度知道上搜索“NOAIN是什么牌子的手机啊?

”,得到的最佳答案为“诺基亚一个芬兰的牌子……”。

2、在百度知道上搜索“NOAIN的手机怎么样”,第一条回答称“是NOKIA吧?

你是不是写错了手机的品牌?

” 根据(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51012号公证书的记载,2017年12月7日,原告使用公证处的计算机在百度网进行搜索,内容如下:用户名为“TayXiaohan”在其twitter上其发布了被告在上海展会的照片,并评论称“一开始我以为是Nokia……甚至它的中文名字看起来与Nokia相似。

”苹果日报网(appledaily.com.hk)也在网上展示了反映被告展台、手机产品的视频,并评论称“连出品的手机亦很相似”。

(四)原告主张公司商誉受损的证据 根据(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2751号公证书的记载,2017年8月18日,原告使用公证处的计算机浏览相关网页,内容如下:2017年7月28日,搜狐网刊登《诺亚信被工商局点名批评一贯以品质标榜竟有7个不合格项目》。

2010年12月8日,网易网刊登《25种不合格通信器材被曝光诺亚信、HYUNDAI等手机上榜》。

根据(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45954号公证书的记载,2017年11月15日,原告使用公证处的计算机浏览相关网页,内容如下:2016年9月13日、9月30日、2017年3月5日,中国质量新闻网分别刊登文章称,被告的产品被山西、成都、安徽三地工商局公布为不合格手机产品,其中,在山西抽检的产品中,被告的诺亚信5310手机上榜。

原告主张,被告制造的产品被多地工商部分检查为不合格产品,且被告产品在商标、装潢上均造成了混淆,损害了原告公司及产品的商誉,据此要求其登报道歉、消除不良影响。

4、浏览被告的官网www.noain.com.cn,被告网上自称“目前集团生产基地有员工800多人,自有无尘生产车间面积达5000平方米。

……目前除台湾、香港、澳门区域外,在全国二十多个省市拥有2万多个销售网点以及300多家授权售后服务中心。

”在“公司新闻”中报道被告参加了2016世界移动大会、2017年中国联通信息终端秋季交易会等情况。

六、原告主张赔偿的参考因素及合理维权支出 (一)被告经营规模 根据(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45954号公证书的记载,2017年11月15日,原告使用公证处的计算机浏览被告的官网www.noain.com.cn,被告网上自称“目前集团生产基地有员工800多人,自有无尘生产车间面积达5000平方米。

……目前除台湾、香港、澳门区域外,在全国二十多个省市拥有2万多个销售网点以及300多家授权售后服务中心。

”在“公司新闻”中报道被告参加了2016世界移动大会、2017年中国联通信息终端秋季交易会等情况。

根据(201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1363号公证书的记载,2018年5月17日,原告使用公证处的计算机,在百度上进行搜索后的内容如下:1、2017年4月18日,手机报在线网刊登《卓易科技:关于投资深圳市诺亚信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公告》,文中称其将被告的注册资本增加到3350.7853万元,其新增资本150.7853万元,其中以4500万元收购被告的4.5%的股权。

2、2017年4月20日,手机报在线网刊登《卓易入股诺亚信和小辣椒中小手机企业被吞并之路开启》,文中称诺亚信表示其出货量每个月在50万部左右。

但根据手机报在线数据显示,诺亚信2016年11月份的出货量是48万部,12月的出货量是31万部,2017年1月和2月的总计出货量为70万部。

3、2018年1月,手机报在线网刊登《2017国产品牌手机出货量总榜》,被告排名第19位。

2016年出货量为5.52kk,市场份额为0.28%,2017年出货量为3.93kk,市场份额为0.19%。

4、经查询,手机报在线网由深圳市前海手机报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主办。

原告根据公证书中提及的被告出货量,预估被告在2016年的出货量为552万部,2017年的出货量为393万部,并以此作为计算赔偿数额的依据。

被告对21363号公证书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对于出货量的数据不予确认。

(二)原告的维权支出 2016年6月,经过中国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北京市司法局的批准,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与香港鸿鹄律师事务所(Bird&BirdHongkong)联营,期限共5年。

原告提供了三张由“Bird&Bird”于2018年6月向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费发票,金额共计人民币285000元,主张系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但未提供相应的律师代理合同。

被告虽然对律师费发票与本案的关联性不予确认,但未提出相反证据,且原告确实委托律师参与诉讼,故本院对律师费发票予以采信。

原告为本案支出公证费人民币22668元,翻译费人民币13002元,交通费人民币4300元。

以上费用共计人民币324970元,原告确认其在本案中仅主张维权费用人民币30万元。

原告当庭确认,就被告商标侵权行为诉请赔偿的金额为人民币300万元,不对涉案四个注册商标的索赔金额再进行区分。

就被告不正当竞争行为诉请赔偿的金额为人民币200万元。

赔偿金额请求法院酌情确定。

七、被告的抗辩事实 (一)被告申请注册的商标 被告申请注册了第1153129号“NOAIN”商标、第11535098号“诺亚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9类,均包括手机电话等,有效期均自2014年2月28日至2024年2月27日。

美国纽爱科技(亚洲)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了第6199979号“NOAIN”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9类,包括电话机等,有效期自2010年3月7日至2020年3月6日。

2012年10月20日,被告受让该商标。

美国纽爱科技(亚洲)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了第6211776号“诺亚信”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9类,包括电话机等,有效期自2010年3月14日至2020年3月13日。

2012年10月20日,被告受让该商标。

被告申请注册了第14793263号“诺亚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11类,不包含手机、电话机。

有效期自2015年9月7日至2025年9月6日。

(二)5310手机型号 被告在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网站上查询“进网证号:—设备型号:5310”,共有10条结果,显示原告、被告等共6家公司均拥有型号包含“5310”的移动电话机进网许可证。

其中,深圳桑菲消费通信有限公司最早于2004年11月22日获得SED5310移动电话机的进网证号。

诺基亚通信有限公司分别于2007年9月25日、2010年9月27日获得5310移动电话机进网许可证,最晚有效期至2013年9月27日。

2016年9月5日,被告获得“NOAIN5310i”移动电话机进网许可证,有效期至2019年9月5日。

被告制造的“NOAIN5310i”移动电话机亦获得《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均尚在有效期内。

被告未对原告关于商标侵权赔偿金额提出任何抗辩。

八、原告针对被告的抗辩提出的反驳 被告在2011年3月关于“NOVAN”、“NOIAN”的注册申请均被驳回。

被告在2014年7月17日关于⺺ 的注册申请被驳回。

被告于2017年5月3日申请注册第23929669号⺻ 商标,并于2018年5月28日注册成功。

2018年6月17日,原告向商标评审委员提交了对第23929669号⺼ 商标的无效宣告请求材料。

2018年7月13日,原告出具声明:1、根据《2001年中国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海外生产商需要授权一个本地代理方提交电信设备入网许可申请。

2、诺基亚通信有限公司在2014年前为原告拥有的中国公司,经原告授权在2007年、2010年申请有关诺基亚5310手机的电信设备入网许可。

3、为了突出诺基亚5310型号手机的音乐功能,且为了进行品牌推广,会使用“NOKIA5310XpressMusic”或者“NOKIA5310XM”,但是这一型号的正式名称为NOKIA5310。

该声明经过公证、认证手续。

以上事实有商标证书、公证书、商标异议裁定书、异议复审裁定书、报纸、杂志、照片、发票、网页查询打印件、声明书、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九、处理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和不正当竞争纠纷。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被告是否侵害了原告涉案四个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如果被告构成侵权,原告诉请赔偿人民币300万元的金额是否适当?

(三)截止到起诉之日,即2018年1月18日,原告主张保护的诺基亚5310及其装潢能否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装潢?

(四)如果构成,被告制造的诺亚信5310I产品是否侵害了诺基亚5310的名称及其装潢?

原告诉请赔偿人民币200万元的金额是否适当?

(一)被告是否侵害了原告涉案四个注册商标专用权?

1、原告依法注册了第G1298220号“⺽ ”、第5648806号“⺾ ”、第297227号“NOKIA”、第357902号“⺿ ”商标,且上述商标均在专用期限内,依法应当予以保护。

虽然被告在第9类商品注册了“NOAIN”、“诺亚信”、商标,但原告指控被告构成侵权的标识分别为⻀ 、⻁ 、⻂ 。

前两个标识将被告的两个注册商标进行组合使用,并添加了英文短语元素,后一个标识在注册商标“NOAIN”中添加英文短语元素,该三个标识改变了被告前述两个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与被告前述两个注册商标的表现方式完全不同,属于新的标识,因此被告使用前述三个标识的行为不能视为其使用“NOAIN”、“诺亚信”注册商标的行为。

原告认为被告使用的⻃ 、⻄ 、⻅ 与其主张保护的涉案商标构成相似、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指控,属于人民法院的审理范围。

被告使用的⻆标识仅是对其“NOAIN”注册商标的字体、颜色进行了细微改变,未改变该注册商标标识的显著特征,未形成新的标识,因此,被告使用的⻇属于不规范使用“NOAIN”注册商标的情形。

原告主张被告在核定使用的手机产品上不规范使用“NOAIN”注册商标,与其第G1298220号“⻈”商标、第5648806号“⻉”、第297227号“NOKIA”、第357902号“⻊”商标构成相似或相同,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评审委员申请解决,该主张不属于民事诉讼案件审理范围,本院不予处理。

2、第G1298220号“⻋ ”商标、第5648806号“⻌ ”、第297227号“NOKIA”商标享有较高的知名度。

第一,诺基亚品牌手机市场份额占有率高,销量巨大。

根据查明的事实,2001年-2008年,诺基亚品牌手机在全球市场占有率均高达30%以上,2011年-2013年的全球市场占有率也在20%左右。

2006-2013年,诺基亚品牌手机销量在全球均名列前茅,销售金额均上亿。

原告公司的年报数据显示,2004-2012年,原告每年在全球市场的净销售额高达数百亿欧元(2010年达到420亿欧元),原告在中国的净销售额分别为10%-18%,包括中国在内的10个最大市场的总销售额百分比为50%-54%。

2016年,诺基亚手机在全球的销量重新回到排名第二的位置。

2017年,诺基亚公司重新推出新款手机,获得了广泛关注,在中国市场销售火爆。

第二,诺基亚品牌的知名度高,持续使用时间长。

2006年-2012年,诺基亚品牌一直在全球最佳品牌100强排行榜中位列前20名,2011年-2012年,诺基亚品牌在中国成为最受欢迎、最受喜爱的品牌。

诺基亚品牌在“2018中国地区品牌声誉排名”中排名第八。

同时,1996年-2013年,诺基亚多款手机型号入选全球最畅销手机品牌、型号榜单。

第三、从2006-2008年期间,原告在中国境内的相关报刊、杂志上展示了使用第G1298220号“⻍ ”商标、第5648806号“⻎ ”商标的商品。

2017、2018年,原告在中国境内的相关网站上展示了使用第G1298220号“⻏ ”商标的商品。

第四、2008年,第297227号“NOKIA”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在2008年至2017年间,多个与“NOKIA”近似的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综合以上因素,本院认为,涉案第G1298220号“⻐ ”商标、第5648806号“⻑ ”商标、第297227号“NOKIA”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原告并无证据证明第357902号“⻒ ”商标亦具有较高知名度。

3、被告使用的⻓ 、⻔ 侵害了原告第5648806号“⻕ ”商标权,被告使用的⻖ 侵害了原告第G1298220号“⻗ ”商标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在司法实践中,显著性越高、知名度越大的注册商标,获得的保护力度越强,其权利范围越广。

这种保护有利于鼓励市场竞争中的优胜者,鼓励正当竞争和净化市场秩序,防止他人不正当的攀附其商标声誉、商业信誉,从而有效地促进市场经济有序和健康发展。

如前所述,被告使用的⻘ 的行为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且原告未主张第297227号“NOKIA”商标与被告使用的⻙ 、⻚ 、⻛ 构成相似并造成混淆,本院不再对上述部分进行阐述。

结合前文对涉案第G1298220号“⻜ ”商标、第5648806号“⻝ ”商标、第357902号“⻞ ”商标知名度的分析,本院的比对意见如下: 第一、将第5648806号⻟ ”商标与⻠ 、⻡ 进行比对,本院认为,三者中的英文字母组合及字体、中文字及字体构成高度相似,尤其是⻢ 与⻣ 表现形式也完全相同。

原告公司及涉案商标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告作为手机生产厂家,清楚知悉原告的涉案商标,其不但没有规范使用其已经分别注册的“NOAIN”和“诺亚信”商标,反而故意将该两个注册商标进行组合、添加,具有明显的“搭便车”的故意,且原告已经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在展会、手机产品上使用前述两个标识,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弱化了第5648806号⻤ ”商标的显著性、知名度,构成对该商标的侵权。

将第5648806号⻥ ”商标与被告使用的⻦ 进行对比,从整体观察,⻧ 标识缺乏中国相关公众更为关注的中文元素,其两层排列结构与⻨ 商标三层排列结构明显不同。

从主要部分观察,⻩ 商标中的主要部分为“NOAIN”,⻪ 商标中的主要部分为“NOKIA、诺基亚”,两者亦存在显著区别。

因此,本院认为,被告使用的⻫ 与⻬ 不近似,不构成侵权。

第二、将第G1298220号⻭ 商标与⻮ 、⻯ 、进行对比,本院认为,⻰ 商标与后两者中的“NOAIN”英文元素在英文字母组合、字体上构成相似,但是后二个标识中均添加了“诺亚信”中文及英文短语元素,各元素采用了上下排列或左右排列结构,均未突出使用“NOAIN”。

鉴于“NOAIN”与⻱ 的读音、含义不同,“诺亚信”与⻲ 亦不具备含义上的对应关系,且中国的相关公众更关注标识中的中文元素,因此,本院认为⻳ 、⻴ 与第G1298220号⻵ 商标不构成相似,不构成侵权。

将第G1298220号⻶ 商标与被告使用的⻷ 进行对比,从整体观察,两者在英文字母组合、字体上构成相似,“NOAIN”亦为⻸ 标识中的主要部分,两者构成相似。

鉴于第G1298220号⻹ 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且根据原告的举证,被告在天猫网店上使用了⻺ 标识,已经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本院认定,被告使用的⻻ 侵害了第G1298220号⻼ 商标权。

第三、将第357902号⻽ 商标与⻾ 、⻿ 、⼀ 相比,本院认为,被控三个标识中仅有英文字母及字体与⼁ 构成相似,被控三标识中均添加了中文字、英文短语元素的组成元素,采用了上、下排列或左右排列结构,缺少图形元素,均与⼂ 明显不同。

鉴于⼃ 知名度较低,没有证据证明相关公众将被控三个标识与该商标构成混淆、误认,因此,不构成对第357902号⼄ 商标权的侵权。

(二)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

鉴于原告未能证明其因被告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金额,亦不能证明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且未提供涉案商标许可使用费标准,结合原告主张商标侵权的赔偿数额为人民币150万元,因此,本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50万元,具体理由如下: 1、被告具有侵害原告商标权的主观故意。

被告作为手机制造商,理应知晓原告三个涉案商标。

被告不仅不规范使用其已注册的“NOAIN”、“诺亚信”商标,而且故意改变其注册商标的表现方式,将前述两个注册商标进行组合使用,明显具有模仿原告第5648806号“”的商标并造成混淆的主观故意。

2、被告的侵权持续时间长。

根据(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2754号公证书的记载,从2015年8月13日起,被告已经在京东网上销售了侵害涉案三个商标的商品,该侵权行为一致持续至2018年1月5日。

3、被告侵权规模大。

首先,被告系侵权产品的制造企业,经营规模较大。

被告在官网上自称其有员工800多人,生产车间面积达5000平方米,拥有2万多个销售网点以及300多家授权售后服务中心在2017年4月,随着卓易科技入股,被告的注册资本和经营规模进一步扩大。

其次,侵权产品的销售数量巨大。

被告在京东、天猫、苏宁易购网上开设了店铺,在店铺和产品上均使用了侵权标识。

根据(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2753号公证书的记载,2017年8月18日,被告在京东网店展示的诺亚信(NOAIN)5310I、诺亚信(NOAIN)5320I、诺亚信(NOAIN)T168三款侵权产品的累计评价分别为3.7万+、2.5万+、1.1万+,合计7.3万+,仅该三款侵权产品的销售数量就高达7.3万余台。

根据(201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400号公证书的记载,2018年1月5日,被告京东网店中诺亚信5310I的累计评价为4.2万+,该款侵权产品在不到5个月的取证间隔中又增加销售了5000余台。

虽然被告对(201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1363号公证书中记载的每月40万部左右的手机出货量数额不予确认,但结合被告开设网店的数量、京东网店部分侵权产品的销售额,本院认为,该数额可作为确定赔偿金额的参考因素之一。

4、被告侵权行为的影响广泛。

被告在官网、微博、微信、网店上分别使用了侵害涉案三个商标的标识,尤其是被告在2016、2017年手机行业展会上也使用了侵权标识,其侵权行为的影响广泛。

(三)在被控侵权行为发生日后,即2015年8月13日后,原告主张保护的诺基亚5310及其装潢能否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装潢?

根据(201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400号公证书的记载,2018年1月5日,被告仍在京东、苏宁易购、天猫网店中销售“诺亚信5310I”手机。

因此,本案应当适用自2018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尽管《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司法解释未对“有一定影响”做出具体说明,本院认为,鉴于“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发挥的是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与注册商标的作用相似,且《反不正当竞争法》旨在保护未注册的商业标识,与《商标法》存在补充保护关系,因此,可以借鉴《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一定影响”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在先使用人主张商标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如果在先使用商标已经有一定影响,而商标申请人明知或者应知该商标,即可推定其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但商标申请人举证证明其没有利用在先使用商标商誉的恶意的除外。

在先使用人举证证明其在先商标有一定的持续使用时间、区域、销售量或者广告宣传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有一定影响。

鉴于《规定》第二十三条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九条关于“一定影响的商标”的内涵完全相同,在《商标法》及司法解释没有对“一定影响”做出其他明确指导意见的前提下,本院认为,可以参照《规定》中关于“一定影响”的判断因素,即持续使用时间、区域、销售量或者广告宣传,认定本案相关事实。

同时,本院认为,“一定影响”并不是一个永恒不变的指标,它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市场份额的改变以及广告宣传的范围、程度、资金投入等的累计而不断的发生变化,审查涉案商品是否具有“一定影响”,应当以被控侵权行为开始的时间为审查时间节点,从而确立“一定影响商品”的权利界限。

一方面,在被控侵权行为发生时,商品的“一定影响”越强,其对在后的商品的排斥力就越强,越容易被认定构成混淆,反之亦然。

另一方面,考察被侵权行为发生时商品的“一定影响“,既可以督促在前权利人及时的行使、维护自身的权利,也可以维护在后善意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平衡个体与社会利益。

本案中,原告的取证时间均在2017年。

根据原告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销售诺亚信5310手机的最早时间为2015年8月13日,因此,本院以2015年8月13日为审查诺基亚5310手机是否为“有一定影响”商品的时间节点。

具体如下: 1、原告制造、销售诺基亚5310手机的时间 诺基亚5310手机于2007年9月25日获得进网许可证,2013年9月27日,其进网许可证过期。

此后,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再次申请诺基亚5310手机进网许可证,继续制造、销售该款手机。

2017年原告公司重回手机市场,推出的多款手机型号、装潢均与诺基亚5310手机完全不同。

据此,本院认定原告制造、销售诺基亚5310手机的持续时间为2007年9月25日至2013年9月27日。

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在2015年8月13日后,其仍然存在制造、销售诺基亚5310手机的行为。

2、诺基亚5310手机的销量或市场份额 根据查明的事实,诺基亚5310手机并不是原告制造、销售的明星款手机,即使在2008年-2010年热销期间,其在中国境内手机周销量排行榜的最佳排名为2010年6月的第八名,年销量排行榜的最佳排名为2008年的第十名。

在各大媒体总结的诺基亚热销手机、全球热销手机中,诺基亚5310手机的排名均靠后。

如前所述,2015年8月13日后,原告有证据证明其继续制造、销售该款手机,当然也无证据证明该款手机的销量和市场份额。

3、诺基亚5310手机的宣传情况 2007年-2008年,原告通过杂志、报刊对诺基亚5310手机进行了广泛的宣传。

2008-2011年,网络上也针对诺基亚5310手机进行了各种报道。

此后,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网络媒体仅会在回顾原告公司历史或诺基亚手机历史的文章中简单提及诺基亚5310手机。

同时,消费者对于诺基亚5310手机的关注度也越来越小。

例如,根据(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7370号公证书的记载,共有148名网友在mobile.zol.com.cn上对诺基亚5310进行点评,大部分点评时间在2008年之前,2014年有两条点评,2015年仅有3条点评。

据此,本院认定没有证据证明在2015年8月13日后,原告仍在对诺基亚5310手机进行宣传。

综上,现有证据证明在2015年8月13后,诺基亚5310手机不属于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

手机产品更新速度极快,尤其是智能手机的出现,其像个人电脑一样,具有独立操作系统,能够安装各种软件、程序,并可以实现无线网络连接,极大的满足了消费者的各项需求,迅速替代了功能性手机,成为主流手机类型。

智能手机的触屏操作,也极大了改变了消费者使用手机产品的习惯。

虽然原告通过举证证明在2015年8月13日后,消费者对于诺基亚5310手机持有怀念之情,但是诺基亚5310手机并非智能手机,仍需要按键输入,理性的消费者不会为了“情怀”而放弃选择功能强大、操作便捷的智能性手机,已经被时代淘汰的电子产品也不会因为消费者的“情怀”重新成为消费市场上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

因此,原告主张保护其名称、装潢的权利基础并不存在,不能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禁止被告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诺亚信5310I”手机的行为。

其主张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00万元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对争议焦点(四)不再具体阐述。

关于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消费者对被告产品的评论、相关工商管理部门对被告产品质量的检测结果均明显指向被告,不会损害原告公司商誉、产品声誉,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公司商誉、产品声誉因被告商标侵权行为遭到损害的其他证据,故原告要求被告登报道歉,消除不良影响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为本案支出律师费、公证费、翻译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324970元,原告在本案中仅主张维权费用人民币30万元,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诺亚信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诺基亚公司第G1298220号“⼅ ”、第5648806号⼆ 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其生产销售的手机商品及包装上,在网站、微博、微信、展会等相关商业活动中使用⼇ 、⼈ 、⼉ 。

二、被告深圳市诺亚信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诺基亚公司经济损失150万元。

三、被告深圳市诺亚信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诺基亚公司合理维权支出30万元。

四、驳回原告诺基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生效后,被告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应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900元,由被告深圳市诺亚信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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