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粤01执2626号深圳市佐卡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海丰县聚晶缘首饰有限公司:你们之间关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8)粤73民初265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海丰县聚晶缘首饰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佐卡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00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1725元及利息。
因被执行人海丰县聚晶缘首饰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佐卡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经查,你们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海丰县聚晶缘首饰有限公司已将执行款45000元径直交付给申请人深圳市佐卡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并且被执行人海丰县聚晶缘首饰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75元,本院已将执行费575元上缴国库。
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