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3民初297号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经济开发区**新区六南路、滏阳西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K。
法人代表:姚奎章,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部新区谢志光食品批发部,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南部新区新雪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D87。
经营者:郑莺娇。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部新区谢志光食品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7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当庭变更其第二项诉讼请求为“由被告赔原告损失10000元(包含合理开支)”,同时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预收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还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10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