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民初36号 原告: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红旗中路工业区38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陈伟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漪漩,女,199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传龙,男,199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被告:上海盛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金钱公路1818号(177)。
法定代表人:高红旗。
原告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盛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受理。
原告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