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304执961号之十六被执行人:汤金龙,男,汉族,1990年07月20日生,住蚌埠市蚌山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汤金龙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本院于2021年04月2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汤金龙在085e9858e73a10832ab5b3414@wx.tenpay.com账户内余额人民币273.49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汤金龙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73a10832ab5b3414@wx.tenpay.com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73.49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