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64金坛区西城永海水果店与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民终64号
案件名称64金坛区西城永海水果店与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坛区西城永海水果店;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民终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坛区西城永海水果店,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丹荆路**。

经营者:徐永海,男,1981年1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现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住所地新疆,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红旗坡农场场部**楼>法定代表人:王猛,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文霞,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金坛区西城永海水果店(以下简称永海水果店)因与被上诉人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4民初1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1日以法院专递方式(专递单号:1081490249794)向永海水果店寄送开庭传票,通知其于2021年4月8日9点15分至本院第三法庭开庭,该法院专递于2021年4月2日签收,但永海水果店却未按指定的时间及地点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永海水果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金坛区西城永海水果店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金坛区西城永海水果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