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1128号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中心路**中建钢构大厦及中国建筑钢结构博物馆**。
法定代表人陈礼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孟庆阳,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星七天假日宾馆,经营场所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安路**。
经营者仲文诗,男,1974年4月7日生,汉族,住庄河市。
委托代理人孟强,辽宁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星七天假日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