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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广州艾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执2441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广州艾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广州艾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粤01执2441号申请执行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1层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

被执行人:广州艾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樟边村井气坊新区大街九巷1号5楼。

法定代表人:罗焕瑜。

申请执行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艾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7)粤73民初30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广州艾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35430.7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并报告财产情况。

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并赴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其财产情况,除从被执行人广州艾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划扣563.11元且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9年6月1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广州艾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郑淑云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广州艾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19年6月14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并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清楚对此无异议,也无财产线索可提供。

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9)粤01执244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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