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知民初263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永,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静,河北京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辛集市朗世达眼镜店,住所地石家庄市辛集市南区文昌路千禧花园东院2-14-101。
经营者:冯秀言。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辛集市朗世达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