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执678号申请执行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经济开发区北区新区路南、滏阳四路以西。
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姚奎章,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丽,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文,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遵义澳也澳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团泽镇高台村,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朱俊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朱俊涛,男,汉族,出生于1981年6月4日,住址: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黔03民初12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遵义澳也澳饮料有限公司、朱俊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因被执行人遵义澳也澳饮料有限公司、朱俊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遵义澳也澳饮料有限公司、朱俊涛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元;
二、采取前款执行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该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