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202民初933号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融科智谷工业项目一期A11号楼4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MA4KYCKQ0A。
法定代表人:胡继红,系该公司的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曾明泉,均系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集县×××××刻益禾餐饮店,经营场所广东省怀集县××××××××碧桂园玖珑湾芷兰湾商业街0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224MA557PTP6L。
经营者:石鹏镇。
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怀集县×××××刻益禾餐饮店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