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2069号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文,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都区大丰好又惠超市,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甫家一路东段679号。
经营者:何勇。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新都区大丰好又惠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中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