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执638号申请执行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XT。
法定代表人:李保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熊官召,贵州名城(仁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遵义市黔亿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高桥镇坪山社区便民服务3-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X。
法定代表人:周永茂,该公司经理。
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黔03民初41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遵义市黔亿家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因被执行人遵义市黔亿家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遵义市黔亿家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6万元;
二、采取前款执行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该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