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246号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徐霞客镇峭岐迎宾大道35号。
法定代表人:李秋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春雷,江阴市澄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常州康浩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青云工业园区9号。
法定代表人:万金星。
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康浩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受理。
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69元,减半收取计7084.5元,由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