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知民终4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钦灵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平新路兴联工业区A4栋4楼。
法定代表人:李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仁辉,广东联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达方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竹园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苏开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静,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丝芮,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钦灵皮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达方电子有限公司与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初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苏州达方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钦灵皮具有限公司在庭审中达成和解,苏州达方电子有限公司遂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深圳市钦灵皮具有限公司在庭审中明确同意苏州达方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苏州达方电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初14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苏州达方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均由苏州达方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深圳市钦灵皮具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的受理费4300元,本院予以退回。
苏州达方电子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二审受理费11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