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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印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小军、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10民初10494号
案件名称浙江印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小军、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印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刘小军;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10494号 原告:浙江印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永华街81号。

法定代表人:应翠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源,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婷,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小军,男,198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常山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浙江印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小军、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

原告浙江印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印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印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7.5元,由原告浙江印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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