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10494号 原告:浙江印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永华街81号。
法定代表人:应翠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源,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婷,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小军,男,198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常山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浙江印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小军、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
原告浙江印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印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印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7.5元,由原告浙江印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