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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坦洲镇万焱百货商店、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20民辖终206号
案件名称中山市坦洲镇万焱百货商店、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山市坦洲镇万焱百货商店;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民辖终2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坦洲镇万焱百货商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大友街29号之二168卡。

经营者:李美兰,女,197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西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山市坦洲镇万焱百货商店(以下简称万焱商店)因与被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的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民初41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万焱商店上诉称:一、上诉人的经营者李美兰的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揭西县,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上诉人并未对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任何形式的侵权行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指控的侵害商标权与上诉人无关,其提交的证据包括公证书没有任何文字表明该侵权行为与上诉人及其经营者有任何关系。

三、上诉人的经营者现在在广东省揭西县,不方便到中山法院出庭。

四、根据上诉人所核实的情况,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自2017年9月以来在中山提起了100多起类似的诉讼,所有的诉讼不管是否证据充足,法院均判决其胜诉。

为得到公平的诉讼环境,本案应移送上诉人的经营者户籍地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管辖。

为此,万焱商店上诉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没有向本院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对于此类纠纷的管辖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本案中,根据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起诉时提交的公证书可以反映,其指控万焱商店涉嫌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实施地是在该商店内,且被告方万焱商店的住所地就是位于中山市坦洲镇。

因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及侵权行为实施地均属于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的管辖区域,故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对本案纠纷具有管辖权。

至于万焱商店上诉称其与侵权无关的意见,应留待本案实体审理时再依法予以认定,在本案管辖权异议审查中不作判定。

综上所述,万焱商店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其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原审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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