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72民初5669号原告:广东金点原子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联丰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雷先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琦,广东国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良峰,广东润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东升镇辉顺摩托车维修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聚龙村鸡笼路(中心路桥边)。
经营者:梁林辉。
原告广东金点原子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东升镇辉顺摩托车维修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
广东金点原子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广东金点原子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金点原子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广东金点原子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