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民初682号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法定代表人:刘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宪,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路,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京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阜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柳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修竹,辽宁鑫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望恒,辽宁鑫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京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辽宁京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吴 松审判员 葛 钧审判员 林晓楠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陈凯书记员孙爱博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