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1知民初44号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院6号楼6层006号。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辰,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芮香平,女,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郾城区。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芮香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芮香平采取保全措施,申请查封、扣押、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存款或其它等值财产,金额以3万元为限,并交纳了财产保全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芮香平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元或者其它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20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