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414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伟,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伯特利超市店,经营场所江苏省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东湖新村9幢1、2号。
经营者夏辉华。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伯特利超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