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81民初6336号 原告:深圳龙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北区新西路。
法定代表人:李文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岽晓,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苍南县特米亚克力制品厂,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钱库镇。
经营者:黄华进,男,1977年1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龙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苍南县特米亚克力制品厂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龙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原告深圳龙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龙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龙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